房屋进行登记一般需要经过四个程序:
1.申报。房屋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2.调查。房屋管理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对房屋的权属、性质、房屋坐落、四至、面积等进行具体调查。
3.审核、公告。房产管理登记机关依据房屋权属调查的结果,对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予以公告。
4.注册登记、颁发房产所有权证。公告期满,如果没有人对房产申请登记提出异议,房管机关就会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对共有房屋除发给共同推举的执证人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外,对其他共有人会同时颁发房产共有权保持证。
房屋登记计费方式有以下几点:
1.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2.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3.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4.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5.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在律网提醒你,房屋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房屋登记在谁名下的,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要确定房屋所有人,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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