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取回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取回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主要功能在与维护财产的所有权人和支配权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对于标的物所拥有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并不会因其占有者出于破产程序而有所动摇甚至丧失,也不因债务人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而须将该项财产列为破产财产并纳入债权人共有的范围。在律网提醒您,取回权行使的结果是使标的物脱离管理人的战友而恢复被取回权人占有。
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4.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破产取回权的原因是为了消除或者纠正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现实财产,同法定分配财产之间的不一致现象而设立的权利制度。现实财产,是破产管理人依破产占有财产的现状而予以接管的所有财产的总称。法定分配财产,是依破产程序可以分配给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责任财产。
破产取回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其一是有助于财产权利人实现对财产的权利,其二是有助于破产管理人纠正占有他人的不应用于分配的财产现象,切实将他人财产剔除于破产财产之外。
法律知识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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