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职权有: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 ,在律网提醒您,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法律知识202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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