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别有: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有:
1.个人合伙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
2.合伙型联营
联营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方共同出资另组联营组织,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在律网提醒您,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按份之债的履行如下:
1.按份债务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一债务人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其给付时,债权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按份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该债务人的债务消灭,不按非债清偿处理;
3.按份债务人可以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法律知识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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