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扰民造成损失的解决方式可以是向环保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在律网提醒,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
4.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
噪音污染涉及如下概念:
1.环境噪声
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环境噪声污染
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3.噪声排放
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4.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5.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6.夜间
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7.机动车辆
指汽车和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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