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的合同形式是采用标准格式的租船合同,根据各自的需要,对标准格式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删减或补充,最后达成协议。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大都是由各个国际航运组织制定,供洽租双方在洽定租船合同时选用。航次租船合同范本很多,根据船舶航行的航线、承运货物种类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班轮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称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2.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实践中多以标准格式合同为基础,加以增删或修改而订立。合同订立过程中,船东和承租人(货主)及他们的代理人通常通过国际租船市场,由双方经纪人在市场上洽订。
3.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船舶出租人通过其雇用的船长、船员占有控制船舶,除货物装卸费有可能另有约定外,其他船舶营运费用,如燃料费、港口费以及船舶的维持费用,包括船员工资、伙食、船舶维修保养、保险、检验等费用,均由出租人负担。在律网提醒您,承租人对船舶或舱位有使用权,即使货未装满、出租人也无权装运第三人的货物。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租船人的主要默示义务是不得装运非法的和有危险性的货物。这项默示义务对租船人而言是绝对的,即使租船人事先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也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当然,租船人可以通过航次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来修改此项义务,例如把货物名称订明在合同之内,只要船东接受合同,租船人就无须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负责。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何种货物才算是危险货物的标准颇有争议。
法律知识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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