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主体是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此即对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酌情分得遗产权,明确了在两种情形下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对遗产进行酌情分配。其中第二种情形正是本案中贺某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于酌情分得遗产权,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1.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主体
酌情分得遗产是与继承、受遗赠等方式并列存在的一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其主体限定为继承人以外的人,该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本无法定扶养义务,但是出于道德因素或其他原因,客观上与被继承人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扶养扶助关系。
2.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条件
以“扶养较多”作为分得适当遗产的条件,可见是否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的决定性因素是扶养关系。
在律网提醒您,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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