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框链接传播盗版作品属于复制发行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09 18:31:07
案情简介:加框链接传播盗版作品属于复制发行2014年5月24日,由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国首例加框链接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以加框链接关于更多加框链接传播盗版作品属于复制发行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案情简介:加框链接传播盗版作品属于复制发行

2014年5月24日,由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国首例加框链接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以加框链接的方式将非法境外网站的影片源发布在自己建立的网站上,并通过百度联盟获取广告收益10万余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是:以加框链接方式传播盗版影视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年底创建、开设www.1000ys.cc网站,并从互联网论坛获得了通过采集盗版影片资源建立网站并进行牟利的信息及操作技术。随后,在浙江绍兴租用服务器,通过安装相关软件,完成上述网站和服务器的连接。张某利用www.1000ys.cc网站管理后台和相关软件,链接至“哈酷资源网”获取影视作品的种子文件索引地址,通过向用户提供并强制使用QVOD播放软件的方式,为www.1000ys.cc网站用户提供浏览观看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为提高网站知名度和链接影视作品的点击量,张某以设置目录、内容简介、排行榜等方式向用户推荐影视作品。2010年2月,张某加入百度广告联盟,在通过审核后由百度广告联盟在www.1000ys.cc网站上发布各类广告。至案发,张某从百度广告联盟处获取广告收益10万余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达941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处罚。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说法:加框链接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

加框链接是深度链接的一种。加框技术允许将页面分为几个独立的区间(每个区间称为一个框),各个框可以同时呈现不同服务器来源和不同内容的信息,且可以单独卷动。通过这种技术,设链者可将他人网站中自己需要的内容呈现在自己的网页中,而不需要的部分如他人网站名称、广告等则可以被自己网页的内容遮挡住,容易造成用户误以为作品内容系设链网站提供的。本案中的加框链接行为,在民事上符合间接侵权行为基本要件,属于共同侵权。但在刑法中不能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共犯,理由是设链者张某与被链网站“哈酷资源网”主观上既没有意思联络,客观上也没有分工合作。因此,无法构成共谋型的共同犯罪。但是,本案中的加框链接行为具有一定独立性。设链人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使得设链网站用户可以通过其网站浏览观看影视作品,从而完成涉案影视作品的网络传播,并以此获取非法广告收入。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设链网站与那些将侵权内容存储在自己服务器上的网站并无本质区别,外链的第三方网站充其量只是外置服务器而已。也就是说,“服务器标准”与“用户感知标准”只是犯罪手段在技术表现形式上的不同,但均是为了达到同样的犯罪目的。因此,本案中的加框链接行为具有单独的刑事可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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