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可见,居间合同分为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如果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则被称为报告居间;如果是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也即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撮合、斡旋,则被称为媒介居间。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由此看出,支付报酬的义务人:若是报告居间,则由委托人支付报酬;若是媒介居间,则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报酬。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是指为促成合同成立而实际支出的电话费、交通费等费用。向委托人,即订立居间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支付必要费用。这也是合同的公平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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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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