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对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培训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11 14:31:13
中基协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教育培训会举行11月22日,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国际与投教部主办,成都市金融工作局、成都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支持关于更多中基协对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培训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中基协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教育培训会举行

11月22日,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国际与投教部主办,成都市金融工作局、成都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支持单位的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教育培训会在天府国际基金小镇举行。据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多元化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股权相关的证券,将中长期资本匹配给需要资金来发展成长的公司,使潜在股东回报实现最大化。目前,全国地区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行业飞速发展,其投资风险防控也必须得到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加强四川地区私募基金投资者教育力度,今年10月,中基协联合成都市金融工作局、成都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天府国际基金小镇、红旗连锁等相关单位启动了一系列合格投资者教育保护活动。

私募基金合同投资者界定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一)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三)穿透计算的情形。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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