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以及判决书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12 11:00:43
被告人叶某,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于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现住政和县。因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1关于更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以及判决书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被告人叶某,男,1989521日出生于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现住政和县。因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9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政和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

 

被告人李某,男,19621022日出生于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现住政和县。因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9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政和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

 

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李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12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许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叶某在政和县××镇××村“松树子”处搭建简易棚用于养狗、养鸡,被告人李某此前已经在该处附近搭建简易棚用于养羊。因该处没有通电,不便饲养,叶某提议由其向石屯镇供电所申请立户,通电后分享给李某,让李某分担部分费用,李某同意。2015923日,叶某向石屯镇供电所提出立户申请,供电所为叶某办理立户并在石屯镇际下村59号安装电表。后叶某从该电表内接出一组电线,和李某共同将电线架设至狗棚处。在架设过程中,二人自行立木桩支撑电线,线路经过光缆线杆时电线便借用光缆线杆。线路架设至叶某的狗棚处后,又继续架设至李某的羊棚处。2020831日,因叶某李某架设的电线出现漏电,造成220v电通过电杆的斜拉线,导电至田间,导致被害人薛某1在田间劳作时触电身亡。

 

2020831日,被告人叶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91日,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98日,李某的亲属预付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和被告人李某私自架设电线,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叶某辩护人许某律师对被告人叶某的行为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提出叶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叶某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叶某系初犯,其主观恶性小,无犯罪前科、劣迹;叶某积极弥补受害人家属的损失;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叶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被告人叶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叶某予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辩护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被告人李某情节相对较轻,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案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有多方因素造成,并非系被告人的私拉电线单方行为所能引发;被告人李某相对于叶某而言,其行为相对较轻;被告人李某本身也不是有意进行私自拉线,其也曾就其羊棚用电向供电所申请用电,但未能办理成功,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轻。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李某本次涉罪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并且就本案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小。综上,辩护人认为,李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叶某在政和县××镇××村“松树子”处搭建简易棚用于养狗、养鸡,被告人李某此前已经在被告人叶某搭建的简易棚附近搭建简易棚用于养羊。因该处没有通电,不便饲养,叶某提议由其向石屯镇供电所申请立户,通电后分享给李某,让李某分担部分费用,李某同意。2015923日,叶某提交材料向石屯镇供电所提出立户申请。同日,供电所为叶某办理立户并于同月25日在石屯镇际下村xx号为其安装电表。

 

叶某从该电表内接出一组电线,和李某共同将电线架设至狗棚处。电线从电表接出后沿着59号房屋墙体到60号房屋墙体延伸至水泥路、荒地上空(电线挂路边、荒地处自行设立的两根木杆)后搭挂电信杆,再经过自行设立的木杆后搭挂电线杆延伸至养狗棚,再从养狗棚迁出电线到养羊棚。

 

2020831日,叶某李某架设的电线因表皮绝缘破损,造成火线接触到支撑的钢丝拉线,该铁丝拉线挂在移动通信杆上钢绞线抱箍上,造成220v电经钢绞线传导到小河对面移动通信杆斜拉线,导电至田间,导致被害人薛某1在田间劳作时触电身亡。

 

2020831日,被告人叶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91日,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叶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叶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薛某2、谢某、张某、何某、宋某、陈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证明、低压表装拆工作单、电费明细、叶某20208月份电能量、客户业务办理归档单、单相居民用电申请表、居民供用电协议、关于安装安全用电保护装置的安全告知函、业扩现场勘查工作单、居民客户用电申请一次性告知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现金缴款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政和看守所说明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叶某李某应当预见其公共场所架设电线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一人触电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两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叶某李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李某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李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两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案件性质及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李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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