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中心医院火灾伤亡惨重
2005年5月份至7月份,辽源市某纺织电气安装队在为辽源市中心医院两期配电改造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电缆,并违规敷设电缆,且医院有关人员未尽到监管职责,从而为医院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2005年12月15日16时许,辽源市中心医院电工室值班人员在医院发生停电后进行操作恢复供电时发生火情,火情发生后医院相关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报警、紧急疏散医患人员等有效措施,致使灾情扩大,火灾共造成37人死亡,46人重伤,49人轻伤,烧毁建筑面积5714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8219214元。此案为轰动一时的辽源市中心医院“12·15”特大火灾。
随后,检察机关将此案中负有责任的施工方责任人赵某1、孙某、辽源市中心医院院长王某、副院长李某、原副院长金某、电工班长张某、医院总务科长赵某2、销售环节负责人王某2、宋某、魏某、杜某、于某1、生产环节负责人于某2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何判刑
辽源市中院经审理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1、孙某有期徒刑7年、6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李某、金某有期徒刑1至5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赵某2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2、宋某、魏某、杜某有期徒刑3年或4年;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于某1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于某2有期徒刑3年。
法律知识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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