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工伤工伤赔偿费用有哪些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16 08:30:26
案情简介:员工发生工伤住院,公司克扣工资原告官某于2005年2月起进入被告公司处工作。2011年9月8日下午,原告在上班工作时,不慎被木屑砸到右眼而受到伤害。该关于更多员工发生工伤工伤赔偿费用有哪些?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案情简介:员工发生工伤住院,公司克扣工资

原告官某于2005年2月起进入被告公司处工作。2011年9月8日下午,原告在上班工作时,不慎被木屑砸到右眼而受到伤害。该事故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9日,原告的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八级。原告在工伤治疗期间,被告故意违法克扣原告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工资6566.82元。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190元、护理费300元、伙食补助费150元、住宿费80元、工伤治疗期间被扣工资6566.82元,合计43286.82元;(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2005年2月至2008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用。被告支付2011年10月至12月及2012年2月至6月工伤治疗期间被扣工7819.82元。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官某2011年10月至12月、2012年2月至4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等,合计6047.39元;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官某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180元。

经法院查明,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于2005年2月进入被告处工作。2008年12月起,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2011年9月23日,被告在工作时,不慎右眼受伤。经认定,原告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12年5月9日,经鉴定,原告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为捌级。原告于2011年10月18日住院治疗,医院从2011年10月23日起开具6份病情处理意见书,建议原告从2011年10月23日起休息至2012年4月24日。2012年6月1日,该院又出具病情处理意见书,建议原告休息一个月。2012年2月20日,原告住院,于2012年2月22日出院。从2011年10月起至2012年6月期间,原告间断性地上班工作与休息。现原告还在被告处工作。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官某2011年10月至12月、2012年2月至4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等,合计6047.39元;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官某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180元。

律师说法:员工发生工伤,工伤赔偿费用有哪些?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都是由社保基金所支付。停工留薪期从受伤之日起至2012年4月24日止。2012年6月1日,医院再次出具休息证明,但该期间在原告定残之后,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可见,工伤赔偿的费用包含非常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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