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4年8月,依思雅公司(转让方、回购方)与天风汇盈中心(受让方)签订《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该合同约定:转让方与移动辽宁公司签订了《2014年营业人员标志服服装加工框架协议》,合同金额为2538.42万元,该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转让方持有该合同项下的收益权;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收益权,受让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收益权,回购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与条件向受让让回购收益权并支付回购款;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为2000万元;自付款日起,转让方将其对于收益权及相关的权益,以及收益权产生的相关收入均转让给受让方;回购价款等于回购本金金额与回购溢价金额之和,溢价率为18%/年,月溢价率按照1.5%/月计算;回购方应自交割日(与付款日为同一日,自该日起,收益权从转让方全部转移至受让方)起1个月向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回购本金,转让方提前10日书面向受让方提出展期申请的,可延长1个月回购;回购溢价按核算期计算,在每个支付日支付,回购方应向受让方支付的回购溢价款=回购本金余额×1.5%;自回购方将收益权的全部回购价款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至天风汇盈中心账户之日起,受让方应向回购方转让收益权的所有权利和利益;自该日起,收益权由回购方享有,且回购方与受让方无须再另行签署协议确认回购已完成。该合同还对强制提前支付回购价款、收益权和管理与处置、回购方与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2014年8月3日,天风汇盈中心(债权人)与星宇公司(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保证人为保障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权利的实现,保证人承诺自愿以其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依思雅公司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合同为《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回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同日,富程公司(出质人、甲方)与天风汇盈中心(质权人、乙方)、依思雅公司(债务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约定:为确保依思雅公司与质权人签订的《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其在荆楚公司的72.33834%的股权作质押;质押标的为甲方在荆楚公司的72.33834%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主债权所对应的全部收益权回购款、回购溢价款、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实现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及质权的所有费用。2014年8月4日,天风汇盈中心与富程公司共同前往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荆州有限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荆州有限公司出具了托管股权质押登记证明单。
上述合同签订后,天风汇盈中心于2014年8月4日向依思雅公司支付了款项2000万元。回购期满后,天风汇盈中心向依思雅公司发出履行应偿债务通知书,依思雅公司未向天风汇盈中心提交展期申请,也未支付回购款。天风汇盈中心遂诉求法院,请求判令:1、依思雅公司向天风汇盈中心支付回购本金2000万元,支付至回购本金清偿日止的回购溢价款、违约金;2、星宇公司对依思雅公司的上述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处分富程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质押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归还依思雅公司拖欠款项及费用;4、本案的诉讼费由依思雅公司、富程公司、星宇公司共同承担。
二、律师评析
本案当中,依思雅公司作为转让方、回购方虽与天风汇盈中心作为受让方签订了《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但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收益权转让时,并未对转让的标的即收益权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也未对受让的收益权债务履行情况进行调查,也即受让人在受让该收益权时并不关心收益权本身的内容,受让人在受让该收益权后能否实现价值在所不问,受让人关注的更多的是转让人到期回购以及担保人的担保回购,也即受让人关注的是到期支付回购的本金和溢价款,因此该《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不具有收益权转让的实际意义,收益权转让而是作为受让方向转让方出借现金的一种变相担保而存在。另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债权转让需具备债权有效存在、双方达成合意、债权可让与性、须通知债务人四个基本要件,本案中,转让人依思雅公司在向受让方天风汇盈中心转让收益权时,亦未通知原债务人移动辽宁公司,因此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综上,本案虽签订了《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但不具有收益权转让的实际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本案实质应为民间借贷。
以上便是名为收益权转让实为借贷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法律知识2023-10-21
法律知识2023-10-21
法律知识2023-10-21
法律知识2023-10-21
法律知识2023-10-21
法律知识2023-10-21
法律知识2023-10-21
法律知识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