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按1%计收违约金合法吗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2 11:11:32
一、案件事实原告钟某诉称:被告丘某、付某二人于2013年12月23日以急需资金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付某作保证人。2014年6月2日,被告三人又关于更多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按1%计收违约金合法吗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案件事实

原告钟某诉称:被告丘某、付某二人于2013年12月23日以急需资金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付某作保证人。2014年6月2日,被告三人又以急需资金生意周转为由,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原告先后借给丘某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三人2014年6月2日的15万元共同借款于2014年8月3日归还10万元给原告,还剩余借款人民币5万元尚未归还。

原告因经营资金紧张及归还他人借款的需要,于2014年8月3日向被告三人提出归还所借款的剩余的共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与被告双方约定2014年8月23日归还。但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时归还借款,被告则以过几天就还或者说没钱为由,不予归还。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为人原则。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丘某、付某二人归还2013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丘某、付某、黎某三人归还2014年6月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于2014近年8月3日已归还借款10万元,还剩余借款人民币5万元。一共还剩余借款人民币10万元。2、被告丘某、付某、黎某支付约定的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丘某、付某及原告与被告丘某、付某、黎某分别于2013年12月23日、2014年6月2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协议内容除“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1%计收违约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余内容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付某、黎某在2014年6月2日的《借款协议书》中,虽然是以保证人的身份与原告签订协议的,但是在当天写给原告的借款15万元的《借据》中却是以借款人的身份签名,所以被告丘某、付某、黎某应为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共同借款人。原告诉请被告丘某偿还2013年12月23日的借款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付某作为被告丘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其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在借款人丘某未按月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且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及合同的有关约定,故被告付某应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丘某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2013年12月23日向原告钟四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8月3日止的利息12000.00元,自2015年8月4日起的利息按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给原告钟某。

(二)被告付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丘某追偿。

(三)被告丘某、付某、黎某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2014年6月2日向原告钟某借款15万元中的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8月3日止的利息12000.00元,自2015年8月4日起的利息按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给原告钟某。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00元,由被告负担。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诉讼中原告主张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1%计收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故按1%计收违约金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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