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转移的客体,一是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二是房屋所有权。
(二)权属必须发生转移,由一方转到另一方,由一个权属人变更为另一个权属人。
(三)存在利益关系,除赠与之外,权属发生转移时,承受方须向转出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土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房屋买卖,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方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房屋赠与,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五)房屋交换,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法律知识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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