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限制性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3 09:20:38
一、竞业限制的限制性规定1、竞业限制的地域限制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限制也要合理,应该限于与企业可能会发生竞争的地域范围内,而不能无限制地扩大。一般情况下,竞业限关于更多竞业限制的限制性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竞业限制的限制性规定

1、竞业限制的地域限制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限制也要合理,应该限于与企业可能会发生竞争的地域范围内,而不能无限制地扩大。一般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应当约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因为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在有限地域内存在有关商业秘密的利益。如果离职劳动者在这一地域之外就业,严格说来与原用人单位并无竞争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不应对之加以限制。

2、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能太长,因为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依赖劳动报酬维持,若期限过长,则影响本人及家庭的生活。从时间的限制来说,我国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等一般都规定不能超过三年,但应该根据企业商业秘密的性质来具体确定多长时间为宜。如产品、技术迅速更新换代的高科技领域,限制时间就不应该过长。而少数极特别的情况下,由于劳动者掌握的是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限制时间是长期的,甚至是终身的,但要给予其以优厚的待遇。如可口可乐公司与掌握可口可乐配方的劳动者就订有这样的合同。但是这只是极少数的特例,应该严格控制。

二、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离职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实质上是对劳动者择业自由的限制,也是对本单位竞争力的保护、以及劳动关系诚信度的强化。如果单纯限制劳动者的竞争活动,而不对劳动者提供公平、有效的对价补偿,必然会剥夺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生存权与发展权。因此,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义务,就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合理的补偿金。各国、各地的规定不同,一般是规定了补偿数额的下限。我国的一些地方性条例也有相应的规定,如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至于经济补偿费的具体金额,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斟酌劳动者原就业岗位的性质与价值、同行业同级别劳动者的薪酬水平、竞业限制的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

关于补偿金的支付,则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支付时间。考虑到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巧立名目,主张平时所付报酬中就有部分是竞业限制补偿,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利,故应将给付补偿金的支付时间确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同时”,以防止用人单位不支付,延迟支付,或变相减少劳动者实际收入的情况发生。

(2)支付方式。笔者倾向于采用“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因为如果允许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还需要与原用人单位交涉,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大。同时“一次性支付”对用人单位也是有利的。因为如果分期支付,万一有迟延,则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由,主张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失效,这样对用人单位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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