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4 01:07:34
一、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权代理情况下,“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对此应理解为,被代理人明知关于更多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权代理情况下,“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对此应理解为,被代理人明知他人在无权代理而保持沉默,为默示追认,代理应有效。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据此规定,被代理人因被催告而知道无权代理,如沉默不作表示,视为默示否认(拒绝追认),代理应无效。这显然与前一规定相抵触,即民法通则的规定恰恰与此相反。

对此可有三种理解:第一,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认定为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就像合同法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作为可变更、撤销行为,是对民法通则将其作为无效行为的修改一样。合同法施行后,被代理人知道无权代理而沉默的,不是追认,属效力未定,可明示追认或否认,如一直沉默,属于否认。第二,从条文文义与逻辑排斥关系看,两法可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第三,也有人理解为,应从被代理人知道无权代理的时间上区别适用两法规定。 

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

无权代理就广义而言包括无使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理由的狭义无权代理、使相对人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理由的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一表见代理的规定,完善了民法通则确立的无权代理制度。  

第一,表见代理情况下,被代理人仍有追认权。虽然表见代理与行使追认权,其结果都是使无权代理有效,只不过有效途径不同,前者是法定有效,后者是当事人意定有效,然而,追认权的行使仍具有一定意义;其一,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变为无权而有效的代理,而经追认的无权代理是变为有权而有效的代理,表见代理一经追认即在性质上使无权代理变为有权代理。其二,表见代理经追认,即可免除相对人对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而使代理有效,既从被代理人意愿,又于相对人有利。其三,表见代理情况下,被代理人可向行为认追究其财产损失或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等的侵权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因转为有权代理而使行为人受追偿责任相应免除或减轻。 

第二,表见代理情况下,相对人仍应享有撤销权。因为:首先,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故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也应享有撤销权。即一般被代理人要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但“在被代理人作表示承担之前,相对人撤销其行为亦无妨。”其次,表见代理特为相对人利益而设,而代理有效上应作为相对人的一种权利,相对人明示主张表见代理或沉默,都是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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