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国优先权的作用有哪些
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一样,可以为申请人带来如下便利:
第一,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在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第二,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
第三,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延长保护期限。即便没有上述需要,申请人也可以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行将届满前,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从而实际上起到将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一年的作用。
一种说法认为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达到补充和完善首次申请的目的。对此,要注意避免产生混淆。在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人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其实际申请日为准。这一点在前面解释外国优先权时已经作了详细的解释,它同样适用于本国优先权。因此,对于新增加的内容来说,在后申请与申请人另行提交一份普通的专利申请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当然,即使如此,以这种方式要求本国优先权对于申请人来说仍可能是具有某种价值的。
二、本国优先权的基础有哪些
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产生本国优先权。
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享受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这是因为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应当是第一次申请,而已经享受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不符合这一要求;
(2)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因为分案申请是从原申请分出来的申请,原申请是第一次申请,而分案申请不是第一次申请,所以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本国优先权在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资格、优先权要求成立的条件等方面与外国优先权相同。但是应当注意,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法律知识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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