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口角负气下车被冻亡狠心男驱车回家被逮捕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6 05:01:41
女子因口角负气下车被冻亡1月22日7时许,雪落高坡,霜打洼地,日出风停,满洲里市郊外一片银白。正驶过301国道圣天池路口的长途货车司机张某,发现车前不远处、路基关于更多女子因口角负气下车被冻亡狠心男驱车回家被逮捕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女子因口角负气下车被冻亡

1月22日7时许,雪落高坡,霜打洼地,日出风停,满洲里市郊外一片银白。正驶过301国道圣天池路口的长途货车司机张某,发现车前不远处、路基左下侧疑似有个女人躺卧在地。张某出于好心,连声鸣笛,意在唤醒,对方却纹丝不动。晨练突发疾病了?夜里被害抛尸了?还是……张某脑中瞬间闪现几个念头。事不宜迟,张某当即拨打110报警。

7时40分许,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呼伦贝尔支队工业园区边防派出所接到驻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一名女子躺在301国道圣天池路口处……事发地点位于郊外,偏离市区,人迹罕至。民警发现,该名女子面似三十多岁,衣着单薄,蜷卧在地,四肢已僵硬,呼吸已停止,显然死亡多时了。关乎人命,岂可马虎。民警边封锁保护现场,边向满洲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刑警大队汇报警情、争取支持,

为彻底解开谜团,工业园区边防派出所调取了现场周边的所有监控视频,安排民警分组轮班坐在电脑前,眼睛紧盯繁杂无序的视频录像,试图从中找出蛛丝马迹。苍天不负有心人。历时十几个小时,民警终于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发现了当事男子吕某的异常行迹。

监控视频显示,1月21日23时许,吕某驾驶黑色“斯巴鲁”越野车,曾在事发路段反复绕行,似乎在寻找什么人或东西,行迹显得可疑。经人证实,吕某在扎赉诺尔区某批发市场经营海鲜生意,与死者李某手提包内装有的销售海鲜账本信息相吻合。民警由此推断,吕某与李某死亡必有重要关联。

1月22日16时许,工业园区边防派出所在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侦民警配合下,在扎赉诺尔区某批发市场内,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吕某抓获。经讯问,吕某对过失导致李某被冻身亡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嫌疑人吕某供述,他主营海鲜批发,兼顾零售生意,与摊位雇员、寡妇李某系情人关系。1月21日晚,两人从外地驾车返回,途径301国道的满洲里市工业园区段北外环路时,谈及感情,引发争执,且针锋相对、互不妥协。李某恃宠任性,负气下车。本想给她点儿颜色看看的他,遂借机生事,自顾离去。时隔半小时,已到家的他自感不妥,去而复返,沿途寻找李某,并没有找见。

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3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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