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一老太遭推土机活埋致死
昨天(12月7日)上午,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下长镇政府非法强征村民土地,该镇永利村一村民被挖掘机碾压致死。今天上午,长宁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曾圣斌告诉搜狐公众号极光,此事发生于昨天上午11时许,当时有三四个工人在修路,“并非拆迁”,现场还有一台推土机。他还称,死亡的是永利村一名妇女,事发后,涉事人员被当场控制,死因还在调查中。而长宁新闻网报道称,推土机驾驶员邱某、施工负责人沈某被控制。
极光注意到,多名网友爆料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下长镇永利村村民被非法强征土地,有村民被挖掘机碾压致死。微博用户@hello蔡蔡09 提供的照片显示,履带碾过的红土,露出了一只手,还有半个破碎的头部。随后,她被挖出,衣服上都是泥土,边上停着一台推土机。
而据贴吧用户“baby蔡蔡蔡蔡蔡”介绍,几个月前就听说要征地。“我曾找村长了解情况。村长说是村民自主修路。别说占地。不让你掏钱就是好的了。我问具体哪些村民。村长含糊其辞说大部分村民。我问如果我们不签字同意怎么办。强拆吗?村长说到时候肯定是少数服从多数。对于少数不签字的肯定要采取措施。”她还称,她几天前曾和镇里的相关干部沟通此事,但他们不提供相关资料,“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相关文件的情况下。镇上和村里要求我们村民无偿捐献土地”。
今天上午,永利村一位到过现场围观的梁姓村民向极光透露,因为工地赔偿问题没谈妥,7日上午,6组的一位老太太去工地理论,起了争执。他过去围观的时候,已经被拖到坑里埋了起来。
而长宁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曾圣斌则告诉极光称,此事发生于昨天上午11时许,当时有三四个工人在修路,“并非拆迁”,现场还有一台推土机。他还称,此次修路项目是县政府的招标工程,是由河南一家公司负责的。死亡的是永利村一名妇女,事发后,涉事人员被当场控制,死因还在调查中。
此外,据长宁新闻网消息,当天上午11时许,下长镇永利村修乡村公路,推土机驾驶员邱某在施工时将村民周某某埋于泥土中,导致其死亡。县公安局接警后,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将推土机驾驶员邱某、施工负责人沈某进行控制。事件发生后,长宁县立即成立“12.7”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力开展事件调查和善后工作。
故意杀人的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推土机驾驶员邱某、施工负责人沈某明知铲车可能会导致老人的死亡,仍放任该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知识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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