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期限的代持股协议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6 06:36:22
【案情介绍】2008年7月1日,问日公司依法注册成立。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营业期限自2008年7月1日关于更多没有约定期限的代持股协议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案情介绍】

2008年7月1日,问日公司依法注册成立。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营业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2013年1月10日,问日公司形成一份该公司章程。根据章程记载,问日公司由葛楠、刘睿二位自然人与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英克必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问日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出资方式为:股东葛楠以货币、知识产权方式出资110.82万元;股东刘睿以货币方式出资5.84万元;股东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23.34万元;股东北京英克必成科技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60万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2013年8月28日,问日公司(甲方)与高兴(乙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根据合同记载,该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3年8月28日开始生效,于2016年8月28日终止。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自己经营或在其他单位兼职。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因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述合同落款处,加盖有问日公司的印章,并有高兴的签名字样。同日,葛楠(甲方)与高兴(乙方)签署一份持股协议书。根据协议书记载,甲方为问日公司的控股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折合为1714万股。其中甲方占有950万股股权。因乙方对问日公司的经营发展作出的贡献,甲方愿将其持有的股权其中51万股无偿转让给乙方。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暂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委托甲方在该协议约定期限内,代为持有乙方对问日公司的股权。甲方愿意接受乙方的委托,在该协议约定期限内,代乙方持有上述股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问日公司的51万股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无需就此支付任何转让款。甲方向乙方转让股权的基准日为2013年8月28日,基准日之前的股东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承担,基准日后的股东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承担。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股权是基于乙方已经以及将要对问日公司的经营发展作出的贡献,实际上乙方付出了对价。协议一经签署,甲方不得撤销转让行为。甲方也保证转让股权的共有权人亦不会就此次无偿转让提出异议。甲方保证问日公司的其他股东已经或者将会在乙方正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放弃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乙方解除对甲方的委托并转让相应代为持有的股权给乙方或其另行选定的新受托人名下时,甲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甲方同意自乙方提出转让要求之日起的180日内协助乙方完成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等一切必要手续。乙方成为注册股东时,或者乙方将其委托的“代持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该协议终止。协议自甲方及乙方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书落款处,分别有葛楠及高兴双方的签名字样。

2014年1月24日,问日公司向高兴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回执),其记载内容包括:“你与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以下原因而无法履行:1、你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23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连续旷工41日;2、你于2013年10月、11月、12月操作了恶意报销(请速与公司说明情况,公司保留相关诉讼权利)。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第(二)款及《考勤管理规定》第三条第4款第1、2、3项的规定,决定从2014年1月24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你于2014年1月28日前到人事行政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上述通知书的落款处,加盖有问日公司的印章。同年6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高兴与被申请人问日公司工资、赔偿金等争议一案,作出京海劳仲字[2014]第5196号裁决书。根据上述仲裁委员会认定,问日公司对高兴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充分,该解除决定不能成立。上述仲裁委员会认定高兴的停止工作时间为2014年1月24日。最终,上述仲裁委会员裁决问日公司一次性向高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669元,并一次性支付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的工资29195.4元。

此后,问日公司不同意上述仲裁裁决结果,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该院于2014年12月19日就问日公司与高兴劳动争议一案,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19101号民事判决。根据上述判决书记载,问日公司2014年1月24日向高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明确以高兴旷工、恶意报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院对于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予以确认,认定2014年1月24日由问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问日公司以高兴恶意报销、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问日公司应当支付高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中确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的工资数额,经该院核算均未高于法定标准,故该院均予以确认。此后,问日公司因不服本院上述一审判决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另查,根据问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网上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该公司原股东分别为葛楠、北京英克必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睿四方,后于2014年6月9日变更为现股东葛楠一人。

诉讼中,高兴称,持股协议书中所约定其受让的51万股,如果换算为持股比例,则相当于其持有问日公司2.975%的股权。对于高兴所主张的上述持股比例计算方式,问日公司表示予以认可。

【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一、葛楠在问日公司所持百分之二点九七五股权归高兴所有;二、驳回高兴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中,高兴系依据其与葛楠双方所签之持股协议书,起诉要求确认其持有问日公司相应比例的股权。首先,从葛楠与高兴所签持股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其中明确约定有高兴从葛楠处受让问日公司相应股权的约定内容。从问日公司章程的记载内容来看,上述协议书签订时,该公司除葛楠外尚有其他三方股东。然而,截至高兴提起本案诉讼时止,问日公司的股东已经变更为葛楠一人。此种情况下,高兴要求确认其在问日公司相应持股比例的情形,已不涉及其他股东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此外,按照公司法原理,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对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亦非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本身之效力的法定要件。

第二,根据持股协议书的记载内容显示,其虽将高兴无偿受让问日公司相应股权的对价,记载为其已经及将要对该公司经营发展作出的贡献,但并未以高兴在该公司将来的履职情况,另行约定为股权转让所附之条件。再者,从持股协议书中关于股权转让基准日、股权代持、不得撤销转让行为的约定内容来看,原葛楠所持问日公司的相应股权,已随持股协议书的签订而转让完毕,即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股权变动已经完成。此种情况下,问日公司及葛楠虽再行主张持股协议书丧失履行基础或前提,但并无法改变上述股权变动完成的法律效果。

第三,从持股协议书的约定内容来看,其中涉及有两方面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其一是葛楠与高兴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其二是葛楠与高兴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关于第一方面法律关系,从上述协议书的明确记载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于主观上均认可高兴实际上付出了转让对价,且该协议书签署后不得撤销股权转让行为。有鉴于此,现葛楠又以上述协议书属赠与合同为由要求行使撤销权,明显违背其已作出之承诺内容。关于第二方面法律关系,持股协议书明确约定葛楠系接受高兴的委托,以葛楠之名义代为持有高兴所受让的相应股权。然而,关于上述委托的具体期限,持股协议书中并未予以约定。对此,该院认为,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约定,委托方有权随时与受托方解除委托关系;另一方面,在协议双方并未就委托期限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民法之意思自治原则,委托方亦应有权随时解除委托事项。另外,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分析,目前亦不存有碍于高兴之股东身份显名化的任何事实或法律障碍。因此,高兴现要求确认其以自己之名义持有问日公司相应股权,并无不当。

第四,关于问日公司主张协议签订时候高兴系公务员身份进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问题,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属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性规范,若高兴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可按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导致本案的持股协议书无效。

 


声明:文章内容系在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最新文章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