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大火致2名消防员牺牲 相关责任人获刑
2013年10月11日凌晨,由于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起喜隆多购物中心发生火灾,两名消防人员在灭火过程中牺牲。近日,法院对涉案的2名麦当劳门店负责人和3名喜隆多购物中心相关负责人依法作出一审判决,5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获有期徒刑2年至3年6个月。
2014年10月14日,事故负责人麦当劳杨庄餐厅总经理李某某、生产运营经理陈某某,喜隆多购物中心办公室主任齐某、夜值经理陶某某、消防中控员刘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石景山法院受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作为麦当劳餐厅总经理,没有组织员工消防演练和排除消防设施安全隐患,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陈某某作为杨庄餐厅案发当日的值班经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组织员工对火灾进行初期扑救,错失灭火最佳时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刘某作为喜隆多消防中控员,在发现中控主机异常时按消音键了事,发现火灾报警后,未及时将消防设置从手动变为自动状态,延误灭火时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陶某某作为火灾当日喜隆多的夜值经理,发现火情时,未有效监督和指挥中控员的行为,应急处置不及时,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齐某作为喜隆多购物中心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长期安排中控室夜间一人值班造成安全隐患,没有对夜值经理及中控员进行消防培训,致使相关工作人员在发现火灾后配合失当,不能有效应对。齐某也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来源:北京晨报)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4条对本罪的主体概括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虽然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范围做了大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来看,刑法的规定在一些问题上是欠明确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精神进行具体的分析。
法律知识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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