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弟子邹勇死亡案一审宣判
据抚州法院网此前报道,一审开庭期间,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钰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锋、朱理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邱武林明知被告人王林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兰勇帮助被告人王林丢弃三支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及辩护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黄钰刚、刘锋、朱理通、邱武林、兰勇对起诉书指控的各自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最后陈述时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由于王林因病死亡,抚州中院2017年3月28日作出裁定,对被告人王林终止审理。
抚州中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王林于2015年7月15日被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2016年11月11日,抚州市检察院指控王林犯非法拘禁罪、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向抚州市中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王林于2017年2月10日因病死亡。
根据辩护律师陈有西此前的提供的裁定书,除王林之外,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1日以抚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钰刚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锋、朱理通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邱武林犯包庇罪,被告人兰勇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抚州中院提起公诉,抚州中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
相关链接:什么是帮助毁灭证据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法律知识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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