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批捕9名蝶贝蕾传销头目,如何认定单位犯罪责任人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6 15:43:27
天津批捕9名蝶贝蕾传销头目通报称,2010年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存、袁某、胡某、焦某某、李某鹏、杨某某、陶某某、祈某某等人在天津市静海区加入“蝶贝蕾”传关于更多​天津批捕9名蝶贝蕾传销头目,如何认定单位犯罪责任人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天津批捕9名蝶贝蕾传销头目

通报称,2010年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存、袁某、胡某、焦某某、李某鹏、杨某某、陶某某、祈某某等人在天津市静海区加入“蝶贝蕾”传销组织,后逐步发展成为该传销组织领导层级。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存、袁某三人为传销组织代理商,胡某、焦某某、李某鹏、杨某某、陶某某、祈某某六人为传销团队管理人员。据初步统计,仅2016年9月至今,张某某、李某存、袁某等人领导的蝶贝蕾传销组织在静海区共发展近400人,涉案金额近490万元。

静海传销中,“蝶贝蕾”尤以为盛。据平安天津官微通报,该传销组织规模庞大,等级分工明确,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参与者达7000余人。其中,在静海及周边地区发展传销人员达1600余人,占比近23%。

“蝶贝蕾”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阶”的模式,形成会员、推广员和培训员、代理员和代理商五个级别、三个层次。传销组织实际运行中,采取人拉人的方法,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缴资购买实际并不存在商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同时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

静海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年人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清醒地觉察各类传销骗术,增强识别能力。时刻保持理智的头脑,不要抱有“一夜致富”“快速致富”的侥幸心理,谨防上当受骗。(法制晚报)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责任人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里明确规定了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采用双罚制。因而正确界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落实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预防单位犯罪,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法条中没有对这两个概念的具体内涵作出说明,因此在实践中对其范围的界定有着不同的见解。

(一)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界定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内涵是什么,刑法学界大体上有四种观点:1、决策作用说。这种观点认为,直接责任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即对单位实施犯罪行为的决策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人员或者分管领导人员。2、组织、指挥、决策作用说。这种观点认为,管理人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并且其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那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3、领导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上级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他们对下属犯罪行为暗中赞许,放任不管,甚至公开支持,因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单位犯罪行为负有决定、策划、组织或者主要实施作用的人员,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法定代表说。这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法定主管责任人员和事实上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从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得出是赞同组织、指挥、决策作用说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因此,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首先必须是单位的组成人员。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犯罪单位在刑事责任上具有依附性。只有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去追究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所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是单位犯罪的受刑主体。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单位犯罪的受刑主体必须与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以及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关联性。单位以外的人员不可能参与到单位意志的形成过程中,同时又不受单位意志的制约,相对于单位而言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因此单位以外的人员不能因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但可以构成单位与单位以外的自然人的共同犯罪。第二,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单位的主管人员。成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拥有管理的职权。只有在单位中拥有一定的管理职权,才可能是推动单位形成犯罪意志的重要因素和促成单位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力量。在实践中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三,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对单位犯罪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为与单位犯罪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主管人员的行为是引发单位实施犯罪的发生。

(二)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内涵有两种观点:第一,重要作用说。此种观点认为,为了防止刑事责任的团体主义,扩大教育面,缩小刑罚面,贯彻罪现刑相适应、罪现自负原则,在单位犯罪中,犯罪环节较多,因而虽然知道或者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成员人数众多,但并非所有知道或者参与单位犯罪的成员都是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只限于为了实现单位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第二,行为参与说。行为参与说的观点认为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单位成员中所有直接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有更进一步的观点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或协助实施者。甚至有观点认为,虽知行为属于违法,但受到单位领导或其他人员的胁迫而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人,亦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参照刑法第28条胁从犯的规定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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