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故意驱车撞人致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获死刑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7 12:07:38
男子故意驱车撞人致死还有一个月就是西安市长安区霍民27岁的生日,然而,生日前他却接到一纸死刑判决书。今天(11月8日)上午,一起刑事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关于更多男子故意驱车撞人致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获死刑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男子故意驱车撞人致死

还有一个月就是西安市长安区霍民27岁的生日,然而,生日前他却接到一纸死刑判决书。今天(11月8日)上午,一起刑事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宣判,本案的被告人霍民因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让人唏嘘的是,他为了给朋友出头,开车撞向厮打的人群,致使其中1人死亡,1人轻伤。

2015年10月7日21时许,霍民与朋友陆某等五人在长安西路某饭店吃完饭走到门口时,陆某以同在饭店就餐准备离开的岳某摸了其女友为由,与岳某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霍民等人也参与殴打。随后赶来的岳某的朋友被害人赵某等十余人见状,便阻止霍民等人离开,双方发生厮打。

趁机离开现场,驾驶陆某停在饭店门口西侧的一辆灰色轿车,沿长安西路北侧逆行撞向饭店门口厮打的人群,致赵某等6人伤。赵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4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系颅脑外伤后全身衰竭而死亡。邓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伤残等致为九级伤残。经公安机关调查,霍民驾驶的汽车撞人时,车速约60km/h。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一)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四)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霍民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危,驾车冲撞人群,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多人受伤,其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驾车冲撞人群的行为,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虽然其辩护人称其构成的是交通肇事罪,但其主观上明知驾车撞向人群可能会导致众人死亡或受伤的严重后果,仍然实施了该行为,其行为并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还有不懂的地方,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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