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丰县幼儿园爆炸案告破
案发现场
据人民网报道,6月15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一家幼儿园门口发生爆炸。晚间,徐州市政府新闻办通过官方微博通报,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59人受伤,其中9人重伤,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目前多段视频在网络流传。
当时现场一片混乱,发生爆炸的地点在门外,距幼儿园的门口大约有3米左右。目测幼儿园的大门玻璃已全部被震碎,二楼的玻璃也已经破损。目前现场已被封锁,据现场目击者称,爆炸发生时间大约在16:30左右,伤者已全部被送往当地人民医院。
县委书记、县长等县领导接报后已经紧急赶往现场处置。
央视记者从警方获悉,6月15日16:48分江苏丰县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5人受伤。后经公安机关认定,该案件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视频监控调取、物证检验和DNA比对等工作,认定爆炸案系许某某(男,22岁,徐州市泉山区人)自制爆炸装置所为,其已当场被炸身亡。
现已查明,许某某因植物神经功能失调从某学校休学后,在案发地附近租住打工。在其租住房内发现留有自制爆炸装置材料,并在墙上多处留有“死”、“亡”、“灭”、“绝”等字迹。至此,公安机关宣布案件告破。
爆炸罪如何定罪量刑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害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安全及公私财产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引发爆炸物或者其他方法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爆炸方式故意杀死特定个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不以本罪论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爆炸罪虽然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仍应依照本条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规定,结合本事件,行为人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涉嫌爆炸罪。也让我们为受伤的家长和孩子祈祷,希望他们平安,为丰县遇难的家长和孩子祈祷。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减少损失。
法律知识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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