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给骗子提供账号帮忙取款被抓
被告人苏某明知自称是李某的人,通过发短信的形式诈骗他人的钱财,为获利,苏某仍帮助李某,为其提供银行卡账号,让被骗的被害人将钱打入账号中,然后由苏某将钱转出来,按比例获取提成。通过此种方式,2010年6月至7月间,先后五次,苏某自己或让其亲戚洪某、妻子陈某等,将被骗的被害人打入银行账户中的钱财转出或是刷卡消费。苏某从中获利54400元。案发后,苏某等人归案。
诈骗罪如何认定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洪某、陈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账号、帮助取款,共同骗取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苏某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洪某、陈某参与诈骗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6月7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某、陈某、洪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法律知识20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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