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持刀刺3名舍友后坠楼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30 11:49:31
初中生持刀刺3名舍友后坠楼中新网10月25日报道称,据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24日凌晨2时许,武江区韶关实验中学男生宿舍发生一起初二学生持刀刺伤3名舍关于更多初中生持刀刺3名舍友后坠楼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初中生持刀刺3名舍友后坠楼

中新网10月25日报道称,据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24日凌晨2时许,武江区韶关实验中学男生宿舍发生一起初二学生持刀刺伤3名舍友事件。伤人后,该学生罗某从宿舍五楼走廊坠楼。经医院抢救,罗某和3名受伤学生均无生命危险。目前,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初中生为何连续刺伤三名舍友,这其中有什么矛盾和隐情,我们目前不得而知。

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该初中生杀害3名室友,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3名舍友未死亡,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是否应当接受刑事处罚,要看其年龄是否达到1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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