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跌入茅厕溺亡
今年6月1日,石泉县两河镇一名3岁男童蒋小康(化名)掉进房后茅厕内,其委托监护人打捞上来发现,孩子已无任何生命体征,经公安排查,小姜系不幸坠入厕所溺亡,排除他杀。
事发后,家属和委托监护人及房东在责任划分上发生分歧,几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经石泉县人民法院多次调解,12月15日,三方终于达成一致,李大妈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由其儿子代为履行赔偿事宜,向男童家属赔偿人民币8万元,房东明知租户带有小孩,仍然沿用敞篷茅厕,向家属赔偿人民币2万元。(来源:中国网)
房东对家属负有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物件损害责任有着 明确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知识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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