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50亿”为标准对民商事一审级别管辖调整之影响解析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02 08:56:23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发展,2019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14号《最高人民法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关于更多以“50亿”为标准对民商事一审级别管辖调整之影响解析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发展,2019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14号《最高人民法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2019通知》)。

     这是自[2008]10号、[2010]5号、2012民诉法、[2015]7号、[2017]359号、[2018]13号后,对审级制度的又一大重要调整和进一步完善。

     其中以50亿巨额作为划分中院和高院管辖范围的标准,将民商事初审管辖进一步下移的最新调整,引起了广泛关注。

     我国法院共设置四个层级,实行两级终审制,故我国民诉审级制度又常被称为“四级两审制”。有评论说此次调整后,我国“四级两审”制将由此转为三审制。那么,本次调整对我国审级制度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本文将就此进行解析。

一、对本次调整的梳理、原因和目的

(一)对本此调整的梳理

 《2019通知》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

    1)以50亿为标准,对中院、高院管辖上下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将民商事案件的初审管辖下移。

    2)取消各高院的不同标准,统一确定为“50亿以上”,也不再区分当事人住所是否跨地。

    3)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部分知产案件级别管辖按照本通知执行。

     那么,结合既往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内容[1],对不同审级法院管辖标的进行梳理汇总后可得出下表一:

 

(二)调整的原因和目的

     从改革的理念来看,本次调整的目标在开篇即予以了明示,即“为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发展要求,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这一改革理念也完全契合了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的:“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6]

        从法院组织法的角度看,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如何划分、诉讼案件须经过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审判制度,也即法院层级组织设置和案件终审制度[7]。其涵盖以下内容:法院建制和审级分配、案件一审管辖、不同层级法院案件审理范围、案件终审制度、终审判决的监督纠错制度等。其中诉讼级别管辖常被视为评价程序正当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如果案件缺乏诉讼管辖权可能会导致法院直接驳回的结果。

     与国外制度比较来看,“三审终审制”是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的这一改革趋势正与其趋同,详见表二:

     通过以上对各国审级制度的梳理,可看出在民商事诉讼管辖方面,两大法系整体呈趋同的现象。其主要特点可概括为如下表三,该表所展现出来的规律和启示,将有助于对本次调整的理解。

 

    此次改革之后,可以预见,大多数的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将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得到处理。高院和最高院更多的是发挥一定审判监督作用。因此,有人就此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以后将实际扮演“第三审”的角色,我国已经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三审终审制”了。此虽有一定道理,但是再审的启动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三审终审制”。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于国外管辖制度,我国现行的级别管辖制度规定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案件,这种设计虽较好地做到了分流,但是却不能妥善地处理法律和事实问题。国外二审法院多是只负责法律审,而我国二审法院需要同时负责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这样,即便经由两级法院的审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上可能仍会出现理解差异的新问题。此外我国审级制度尚处在不断完善阶段,还存在许多立法疏漏。部分高院的标准不一致,破环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影响了法制统一适用的权威性。此次调整的内容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以上缺陷和问题。

     将管辖权进一步下移的正当理由在于,基层法院更为接近当事人,往往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矛盾纠纷;再对经过初审的案件辅助以良善的上诉制度和再审制度救济,将能更好的平衡公正和效率,同时也能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最终实现级别管辖按照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标的额、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分流,将初审中心尽可能下移,强化上诉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加强法律的统一适用。这些举措的最终实施将为建立与国际通行的审级制度奠定基础。

     从规范内容上看,本此调整主要是对标的额的调整,这种通过提升标的额来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量一审案件范围的方法,虽算不上最佳方案,但这种方式操作简便,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且符合国际立法实践经验。此次调整后将对实践中容易出现的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以及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管辖问题提供指引。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二、级别管辖调整后可能带来的影响

    总的来看,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将会面临案件量显著增长带来的业务压力,这些法官无疑将练就如何高效且全面审查事实与法律的“解牛刀”。而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将有更多的力量来钻研指导性和参考性案例,以磨炼科学适用法律的“屠龙术”。具体来说,笔者猜测可能产生以下影响:

(一)溯及力

    《2019通知》实施后,首当其冲受影响的便是《2019通知》生效后的未结案件,已结案件和新收案件不会因此而受影响。但是5月1日前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等原因而未结的案件,将因此受到影响。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理,这些案件一般应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8]。 

(二)不同审级法院管辖案件的变化

     1)基层法院和中院的挑战与机遇

    对于基层法院来说,随着审判重心的整体下移,基层法院和和中院将负责绝大多数案件的初审工作。学界和实务界对基层法院能否承担起如此繁多的案件处理量表示担忧,这种担忧是有道理的。因为,在已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员额制改革”后,长久以来一直被诟病的“案多人少”的压力还未解决,如今又要再次面临案件数量整体下移带来的井喷式增长,无疑将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从基层法院的审判资源储备方面看,一般认为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人员水平较为薄弱。通过各级法院法官招录情况也可窥见一些迹象,例如大部分基层法院要求本科学历即可,中院则以硕士为主,而高院和最高院则更青睐于博士学位人员。而且基层法院、中院中高学历同时又具有精湛业务水平的法官又不断被遴选入上级法院。所以,综合来看我国四级法院的人、财、物在司法资源方面,实际上呈现出一个“倒三角形”的构造。

     为应对这一挑战,可以想见支持基层法院司法资源建设的政策也将接踵而至。笔者认为,我国目前部分省份已经建立并试行了法院的人员和财政的统一管理机制。因此,在大量民商事一审案件向基层转移的同时,司法资源的分配也将相应向基层人民法院倾斜以解决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2)高院和最高院的职能将更加突出

    调整后,最高院二审案件的管辖将大为减少,以至于其已无法通过二审发挥直接调整作用。而再审将成为其主要业务内容。来自最高院的数据表明,2018年最高院共发布再审裁定书4069份,其中裁定再审案件525份,再审比例不足15%,可看出虽然再审数量极少,以后这一数量也未必会明显增加。但是调整后将给了最高院预留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钻研再审案件的处理,为再审工作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

     综合来看,对于高院和和最高院来说,以后的主要工作任务将侧重于指导监督民商事审判工作和解决跨地案件。具体来说就是,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文件和司法解释,总结和推广审判经验[9]。此外,最高院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再审调整重大案件及跨省域案件的司法适用冲突问题,从而保证整个法院系统的审判质量,真正起到统一全国法律适用的关键性作用。

     此外,调整后部分案件可能下放到地方高院管辖,原本设置巡回法院为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作用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地方法院能否承接起此变化树立起公信力,需要进一步考察。

 (三)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影响

     此次调整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影响有限,依据《2019通知》第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梳理其管辖变化经过后可得出表四:

 图表简析:

   1.知产法院属中院级别,且二者案件经调整后变化相似,故一并讨论。

对知产法院和中院来说,50亿的标准确定后,知产法院及中院受理知产一审案件的范围将增加,但中院下限此次并未调整,所以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不会大幅变化。

    2.对高院知产案件来说,50亿的标准确定后,高院一审案件将大为减少。绝大多数民事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将由最高院确定的法院、中院与知产法院受理。

     同时,随着中院一审管辖知产案件的增长,高院二审管辖的知产案件也将随之增长。但全国技术类知产案件的二审管辖权已经统一收归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因此高院的案件数量此消彼长。

    3.对最高院来说,需要区别技术类知产案件和非技术类知产案件分别讨论。

    对非技术类知产案件来说,高院受理非技术类知产一审案件的减少,将使最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作为非技术类知产二审法院的案件随之减少。但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可以对非技术类知产案件进行再审。

     对技术类知产案件来说,《2019通知》未涉及最高院一审的知产案件,故最高院一审案件的数量不会受到影响。技术类知产案件的二审也不会受到《2019通知》的影响,因此,最高院技术类知产案件不会有显著变化。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三、相关建议

    考虑到调整后可能产生的以上影响,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案件标的额较大又只能通过基层法院审理时,可以考虑以达成仲裁协议并约定选择具有良好声誉和水平的仲裁机构,发生争议时以仲裁方式来寻求纠纷的解决;且仲裁还具有私密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可以一定程度上促进争议更妥善地解决。

     此外,鉴于调整后的审级制度带来的具体影响还不能确定,当事人应当做好充足而细致的准备工作,提前做好案件可能涉及到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的可能性分析。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结语

    从历史考察的角度来看,审级制度的形成和完善需要一个不断改进、不断积淀的漫长过程。以法国为例,从其1806年颁布民诉法典到1972年的《司法组织法典》,用时长达150多年。再看**,从其1789年制定《1789年司法法》,确立近代法院体系到1938年最终通过《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时间跨度同样接近150年。反观我国,从建国到1954年四级两审制的建立,才短短十年左右,至今也才不过数十年时间。我国审级制度的时间积淀还太短,经验积累不足的问题显而易见。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案件争议标的也在逐年攀升,此外,国家幅员辽阔也存在各地发展不平衡、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资源紧缺等问题。因此,我国的审级制度还将长期处于一个日臻完善的进行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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