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雇人寻仇两次打错人
“喂,110 ,我今天中午从单位出来,路上被人打了,我也不知道对方是谁,一群年轻人,打完就跑了。”今年1月以来,南京鼓楼公安分局挹江门派出所连续接到四起报警,两名受害人分别被殴打了两次。巧合的是这两名受害人还是同一家单位的同事。“更巧的是,这两名受害人长得还挺像。”那么打人者和受害人之间究竟有什么恩怨呢?
4次寻仇2次打错人,2月27日,警方在长沙将丁某抓捕归案,“我们抓到他的时候他还进行了乔装,穿着一件红色的女士羽绒服,戴着帽子,不仔细看还真辨别不出来。”
警方将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反复调阅,循线追踪,经过梳理排查,最终警方确认了参与第四次打人的其中一名嫌疑人身份。“第四次有两名嫌疑人,骑着摩托车,拿着棒球棍,打完就骑车跑了,性质比较恶劣。”2月10日,警方在鼓楼区一出租屋内抓捕了嫌疑人王某,并通过他的供述,两天之后,抓捕了另一名嫌疑人李某。据李某和王某交代,他们是受魏某指使,他们并不认识受害人,也不清楚所为何事。
警方很快找到了魏某,可让警方意外的是,魏某竟然也是受人所托。原来,魏某和丁某是一起做建筑工程的合作伙伴。魏某称,早在2010年,丁某的一项工程没能如期拿到全额工程款项。因为那栋楼建好以后,一直有点漏水,验收的时候就没过,当时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张某就召集了丁某以及单位其他一些部门主管,商讨这个问题,张某主张扣下一笔20万的工程保证金。当时丁某也认了,并且在同意书上签字了。年前一次喝酒丁某和他聊起这事,说要报复张某。两人商定,由丁某负责了解张某的行踪,伺机下手,魏某找打手具体实施。
2017年1月8日中午,魏某带着两名打手,在张某从单位出来去吃饭的路上堵人,并对其一顿拳打脚踢。但是,第二天,当丁某去侧面了解时却发现张某毫发无伤,原来魏某竟指认错了,挨打的是张某的同事刘某。
气不打一处来的丁某让魏某再次去堵人,这次倒是打对了,但是丁某却嫌打得不够重,不解气。于是第三次,魏某换了一拨打手,可这次居然又打错人了,刘某再次莫名其妙被打。第四次,魏某的打手将张某堵在地下停车场,用棍子对张某实施殴打。这一次丁某终于如愿解气。可这也引起了警方的关注,2月27日,警方在长沙将丁某抓捕归案,“我们抓到他的时候他还进行了乔装,穿着一件红色的女士羽绒服,戴着帽子,不仔细看还真辨别不出来。”目前,该案中所有嫌疑人均已到案,并被鼓楼警方刑事拘留。
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在客体上,主体实施了以上所说的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法律知识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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