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组织暴力手段控制沙县小吃业
2001年夏,为控制沙县小吃业在全国各地的生意,被告人丁广宏刑满释放后先后纠集被告人黄某辉、章某忠、王某等人,逐渐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团伙先后到广州、深圳等地争抢面厂,对竞争者及小吃店业主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进行抢劫、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以获取巨额非法收入。2008年后,为掩盖巨额钱财的非法来源,被告人丁广宏团伙逐渐将非法巨额钱财入股投资某房地产公司及其他行业,寻求转型。据悉,该组织多次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组织或纵容手下成员故意伤害他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或打砸他人财物,使沙县小吃业主蒙受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将被告人丁广宏公诉至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数罪并罚怎么处罚
沙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广宏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的手段,进行抢劫、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其行为亦构成其他相应的罪名依法应予严惩。
2011年12月19日,沙县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丁广宏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丁广弘不服,遂上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中院经过审理,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法律知识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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