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如何处罚
被告人连某因遭受了失恋、创业受挫、考试落榜等系列挫折后,产生愤恨心理。2010年11月14日下午,连某在路上行走时被正在和小伙伴玩耍的十一岁孩童乐某撞了一下,连某遂心生不满,欲教训撞他的乐某。在将乐某骗到某出租房内后,连某对其实施殴打,因乐某喊叫,连某用绳子将其勒死,后将尸体进行了掩埋。杀人后,连某采用发短信等方式向乐某家人敲诈勒索15万元钱款,后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连某因不能正确处理本人生活中遇到的挫折,无端迁怒于他人,故意非法剥夺年仅十一岁的被害人的生命,致人死亡,后又利用被害人亲属寻子心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严惩。对被告人连某所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2011年7月21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连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连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了连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10月16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连某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法律知识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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