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轮奸后称自愿
女子在遭轮奸之后,竟当庭翻供称自己是自愿的,并出具了谅解书。为何她要如此去做,难道罪犯分子真会因此而逃脱法律的惩罚吗?
8月15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对日前依法驳回的一起强奸案的上诉案,宣布维持原判。受害陈某在案发时是北仑某酒吧服务员。2013年10月某天凌晨,她应酒吧经理所请,同意陪1名男性客户外出夜宵。出门后发现,与该客户一起的还有3名男性。陈某与他们离开酒吧不久,4名男子便将她带往路边的1间店面房,不顾陈某反抗,轮流对其实施了强奸。
此案中,由于受当事人收买,受害人陈某在一审中曾推翻自己遭强奸的说法,称发生关系是“自愿的”,并出具谅解书。4名被告人中的3名成年男性也当庭翻供,称自己是嫖娼,先前的口供是被警察诱骗所致。
经当庭对质,被告人承认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受害人陈某也因包庇罪,被北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宁波市中院则依法驳回3名被告人上诉,维持北仑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4人中的未成年人有期徒刑6年,其余3人1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
据了解,陈某之所以会翻供,是因为当初有人给了她2万块钱,还说她等弟弟无罪释放以后再给18万,于是才一时糊涂写下了与事实不符的谅解书。
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强奸罪是公诉案件,并不属于不告不理的范围,公安机关在发现有犯罪事实后就会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强奸罪的认定讲究的是事实证据,不会因为受害者的否认而使罪犯逃脱处罚。
近年来,我国的强奸案普遍出现了这么一种情况,即受害者大多在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之后,都会自愿选择私了,从而放纵罪犯逍遥法外。也许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也许是为了所谓的经济补偿,但不管怎样,强奸终究是违法的,犯罪分子也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瑞律网)
法律知识202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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