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性工作者的日记卖淫不是犯罪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13 12:21:02
导语:一个性工作者的日记,日记里面字字泣血。娼妓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职业,有几千年的历史,可以说,这个职业与人类文明同生的。一直以来,我们都把娼妓归为“下九流”,是关于更多一个性工作者的日记卖淫不是犯罪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导语:

一个性工作者的日记,日记里面字字泣血。娼妓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职业,有几千年的历史,可以说,这个职业与人类文明同生的。一直以来,我们都把娼妓归为“下九流”,是见不得人的行业,妓女这个词本身就包含了人们对这个行业的歧视。人各有志,不可强求,况且有很多人从事这个行业都是生活所迫,我们需要做的就是理解和包容她们。

事件回顾

一个性工作者的日记

**内华达州首府卡森城六英里开外,坐落着“月光小兔山庄”(Moonlite Bunny Ranch)——内华达州最富盛名的合法妓院。我的一天,就是随时不停地脱衣服,当我看到一个女人盛装打扮去工作,会感觉非常不舒服。!”——Jenna2010年的日记。

去过**的人,都说那边是天堂,国家如何富庶,民众如何的平等和自由。而《一个性工作者的接客日记》,将**的平等和自由揭露的赤裸裸,体无完肤。

**宪法中有一句“人是生而平等的”,这也是**人一直对外宣扬的。而让一个花季少女沦为妓女,一直到中年,老年,每天做着她不愿意做的事情,甚至是厌倦了正常生活,看到别人“盛装打扮去工作,会感觉非常不舒服”,这对人性是一种多么恶毒的扭曲啊。(北方网)

瑞律点评:

卖淫不是犯罪

根据1997年的刑法及相关的刑事法规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可将卖淫定义为,卖淫指行为人为获取金钱或财物以及其他利益,以性器官达到异性满足的行为。而与之相对应的嫖娼则是指行为人一给付金钱或财物以及其他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友评论:

妓女也有人权。

@来不及了:生活都不容易啊,妓女也是人,希望能获得人们的尊重。

@桔子学法:这种女人,就该都活埋了,干什么不能挣钱,偏偏去干这个,活该。

@蜗牛的春天: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实现了卖淫的合法化,不知道我们什么时候才能这样。(引自新浪微博)

结语:

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人们可以自由的选择自己想从事或者不想从事的职业,别人可以不爽,可以不忿,但是绝对无权干涉。(瑞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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