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都包括以下情形: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对于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处罚:
1、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3分;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
1、上车前应检查车辆外观及周围环境,上车后应系好安全带;
2、车辆起步前应打开转向灯,鸣喇叭,并注意车后交通情况,缓慢进入行车道;
3、行车中,应严格遵守交通信号,控制行驶速度,保持安全车距;
4、会车时,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即“先让、先慢、先停”。干万不要争道抢行,遇到难行之处,要“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5、超车时,不能急躁,待前车让行后,方可超车,切不可强行超车;
6、当后车示意超车时,应主动让车,并减速慢行,不得强占道路,故意不让;
7、跟车时,应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观察前车动向,当前车紧急制动时,要从容应对;
8、并线时,提前打开转向灯,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并入所需车道,不得强行并线。行车中不得频繁并线或长时间占用超车道;
9、车辆停放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随意的乱停、乱放,妨碍交通;
10、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疲劳驾驶。
【法律依据】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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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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