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A、B与贵州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签订《综合授信及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又于2019年03月19日向诚信公证处申请办理《综合授信及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就债务的强制执行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时各方对合同的全部内容已作充分了解和认可,并愿意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是的意思表示真实,对合同内容无异议并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书格式】公 证 书
(2019)黔贵阳诚信证经字第0671号
申请人:
借款人/抵押人:A,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 XXXX,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以下简称甲方)
B,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 XXXX,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贵州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地址:XXXX,负责人:C。(以下简称乙方)
授权代理人:D,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以下简称乙方)
公证事项:综合授信及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双方于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综合授信及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公证。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综合授信及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真实,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授信金额:(大写)人民币玖拾万元整;(小写)900000.00元整。授信期限:从2019年3月13日至2029年3月12日止。为保证《综合授信及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以其所有的位于XX的壹套房屋(建筑面积:109.8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黔2019南明区不动产权第XX号)与乙方办理约定的上述借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的最高余额人民币(大写金额)玖拾万元整提供抵押担保。乙方经信贷审查,同意接受上述抵押、担保方式,并为甲方发放贷款。合同中借款的用途及金额、借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担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具体明确,合同签订各方对合同的全部内容已作充分了解和认可,并愿意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本公证员向借款人、抵押人重点告知了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规定、意义及法律后果。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的负责人的代理人D与借款人/抵押人A、B于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签订了前面的《综合授信及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合同中就债务的强制执行做出了明确约定,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上述《综合授信及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合同经公证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逾期不履约,债权人有权持本公证书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诚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推荐理由】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是运用证据机制强化严格保护,推进公证证明建设的典范。对于引导当事人诚信参与借贷事宜具有很强示范意义。 【专家评析】本案例依法认定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就债务的强制执行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时各方对合同的全部内容已作充分了解和认可,并愿意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案例库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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