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A公司同B公司签订《仓库改造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A公司对B公司的仓库进行维修、改造,工程款为一口价人民币170万元,约定前期B公司签订合同时先行支付A公司70万元,剩余100万元工程款在施工结束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该工程完工后B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支付100万元尾款。A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于2018年注销。C公司为A公司常年材料供应商,A公司注销前尚欠C公司材料款95.6万元。A公司注销前与C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对B公司拥有的100万债权转让给C公司,并冲抵A公司欠付C公司的95.6万元材料款及利息,但该转让协议未通知B公司。
现B公司欲向A公司偿还工程款100万元,但得知A公司已注销且将该债权转让给C公司的情况后,要求A公司办理经公证的债权转让协议后再向C公司支付100万工程款。
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某申请公证机构对债权转让协议进行公证。
公证员郭某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梳理出一系列需要注意的事项,对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的材料证据证明、或提供的材料证据证明需要核实的,用传统手段和新科技技术进行了多方电话核实、视频核实等。首先确定公司注销后的原债权由谁处分:公司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由于法人资格的丧失,注销后的公司就丧失了民事主体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公司法对注销公司遗留的债权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审判实践,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原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继而成为权利主体。
故原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主张权利,进行处分。但此时的财产权益不同于股权,系股权派生,已脱离于法人,完全回归于个人及家庭,故处分时应取得配偶的同意。
其次,公证员郭某在审查材料阶段,着重核查了以下情况:
1、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
2、向工商部门打电话核实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公司章程并制作电话记录核实;
3、A公司对B公司拥有的债权情况,确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主要是审查让与人提供的产生债权的根据,如原合同、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是否真实、合法,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效。
4、告知及时将债权转让的情形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此次债权转让的合法性,转让方是否对他人负债,是否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等,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或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此次转让方转让的债权是否还曾转让给第三人等;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查询A公司及原股东是否为最高法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7、A公司及原股东和C公司是否有受胁迫、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是否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等情形存在。
在审查材料阶段,对于不能到场的相关人员,公证员采取使用ZOOM视频的方式进行核实,既尽到了履职审查,又方便了当事人,而且避免了由于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不充分而使此次转让债权的公证存在不当的情形。
【公证书格式】公 证 书
(2019)黑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刘某,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居住于X市X区X街X栋X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A公司原股东
李某,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居住于X市X区X街X栋X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刘某配偶
王某,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居住于X市X区X街X栋X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A公司原股东
张某,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居住于X市X区X街X栋X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王某配偶
乙方:C公司,住所: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XX年XX月XX日出生,职务:总经理。
公证事项:债权转让协议
申请人甲方刘某、李某、王某、张某与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赵某于二〇一九年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债务确认书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告知了申请人办理该项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经查,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约定甲方对其享有的B公司的债权1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并不再向甲方主张95.6万元材料款及利息;甲方对于该债权进行了承诺和保证;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等。签订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协议条款完备、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刘某、李某、王某、张某与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赵某于二〇一九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议上双方的签名、盖章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庆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
【推荐理由】随着社会的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大型国有企业对债权转让协议要求公证这一观念的逐渐加深,标志着公司化的法律思维在不断加强、各项规章制度在不断规范。同时,该案例也反映出公证行业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公信力,企业和群众坚定执着的选择就是最好的例证。 【专家评析】该案例主要解决的是“先签协议后公证”和“适格主体消亡后,权利如何接续行使”这两个问题,案例中对于协议适格主体及承续权利主体的确定、事实行为的审查、注意事项等进行了一一表述、分析,并给与解决途径,清晰详尽。同时,在核查手段上,该案例使用了电话核实、网上核实、zoom视频核实等手段,交叉印证,这些手段方便快捷,高效稳妥,免去当事人奔波之苦,符合当前提出的 “减证便民”“最多跑一次”的要求。案例库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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