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辩护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09-25 16:57:13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被告人王某获得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尔后,王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等人通过组织某某公司员工通过设置宣传点,发放宣传单、安装镜框广告等方式公开宣传通过某某公司投资可到期还本结息,并以高息为利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被告人王某获得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尔后,王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等人通过组织某某公司员工通过设置宣传点,发放宣传单、安装镜框广告等方式公开宣传通过某某公司投资可到期还本结息,并以高息为利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杨某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担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市场部经理,受王某安排,代表公司对外签订业务合同,并负责管理市场部的工作;与10家借款单位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等合同,为以上10家借款单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2346人次共计人民币2.2亿余元,杨某个人作为经办人吸收公众存款17人次共计人民币556万元。

【代理意见】

杨某辩护律师认为:

一、杨某仅仅是平样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实为最底端的基层工作人员,按月领取固定工资,既未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也未参与分红,他的工作职责是执行领导的决策,与其他一般员工并无区别,故其在共犯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当按照从犯追究刑事责任

杨某系某某公司挂名法人代表,其“市场部经理”职位也属于虚职,王某为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有决策、重要事项均为其决定;在王某之外,某某公司尚有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顾问团、财务总监强某某(王某妻子)等公司高层,杨某在公司重大事务决策方面发挥作用极为有限。杨某实际上仅为签署了劳动协议的一般员工,按月领取固定工资,既未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也未参与分红,与其他一般员工并无区别。

故从公司领导层级上看,杨某的工作职责是执行领导的决策,履行领导所分配的任务,因此,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杨某既不是吸收存款的发起者,也不是积极策划与实施者,仅仅只是按照上级领导指示安排,在这个吸收存款的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

二、杨某由于主客观等原因对自身行为违法性认识不清,其主观恶性小,并且杨某拓展的客户都是其亲朋好友,提成收益极为有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

杨某作为仅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一般公司员工,并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在单位中层级较低,且某某公司从创立到运营期间始终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鼓励、支持,因此杨某缺乏辨别其执行单位指令的行为是否违法的认识可能性,其主观恶性较小

并且从杨某拓展的客户都是其亲朋好友,提成收益极为有限等方面也可以印证杨某主观恶性较小,故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低微,只是履行职务行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

三、鉴定意见显示部分杨某的签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在案证据无相应的笔记鉴定,杨某也提出部分业务存在他人代签的情况,故鉴定意见的杨某犯罪金额不准确,应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杨某酌定从轻处罚

四、杨某还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认罪等量刑情节,恳请贵院对其从宽处罚

杨某是接到办案单位通知,主动前往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并积极配合侦查工作,之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多次调查讯问中,杨某对相关事实做出了全面、如实、一致的陈述,将该案件的经过和详情和盘托出。杨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下,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满足自首的要件,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杨某事发后积极组织债权人委员会维权事宜,多次开展债权人维权工作,已取得债权人的谅解;足以见得杨某悔罪认罪态度良好,恳请贵院对其酌定从宽处罚。

五、杨某涉嫌罪名为非暴力性犯罪,其一贯表现良好,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

第一,杨某所涉嫌的犯罪为经济犯罪,其行为不具有暴力、威胁性质,从杨某的个人情况来看,其是优秀退伍军人,一贯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各种嘉奖,杨某没有暴力倾向、没有犯罪前科、没有劣迹,故其不具有现实的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

第二,上述已论证,杨某属于自首,且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故杨某已真诚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杨某在共犯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当按照从犯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且杨某一贯表现良好,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恳请贵院对其最大程度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裁判文书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8月,被告人王某获得某某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服务,尔后,王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等人利用某某公司,通过组织某某公司员工通过设置宣传点,发放宣传单、安装镜框广告等方式公开宣传通过绵阳平样公司投资可到期还本结息,并以高息为利诱,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从2013年至今,被告人王某等人利用某某公司共为被告单位被告单位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等10家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向社会众非法吸收存款2542人次,共计人民币24155万元,其中出借人(集资参与人)明确的1304人,金额23285万元,无法分清出借人的丙公司借款13笔87000元(已归还出借人中报资料)。至2018年2月28日,已归还借款18510000元、米归还借款本金2230400元,支付借款利息9678198元;被告人王某等人利用某某公司吸收非员工借款22895000元,截止2018年2月28日,已归还非某某公司员工借款本金1837000、未归还借款本金210580000元,支付利息7662774元,抵减后非员工借款余额202917225.51元。

被告人杨某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担任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市场部经理,受王某安排,代表公司对外签订业务合同,并负责管理市场部的工作;与10家借款单位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等合同,为以上10家借款单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218万尚有20367万元本金未向公众归还。杨某个人作为经办吸收公众有款(非员工)17人次共计人民币561万元支利息272049元,批减后尚有5337951元未归还。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关于杨某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对其本人吸收的500多万存款应该承担责任,对某某公司吸收的2亿多存款不应该认定在其名下的辩解,经查杨某虽然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听命于王某,主要从事事性工作,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加提成,与其他员工相同,故其对以公司名义吸收的2亿多资金承担责任与其实际地位不符,故对辩护人该辩解理由本院子以采纳,其关于杨某是初犯、从犯,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还提成款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评析】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呈现高发态势,其显著特点是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广泛。办案机关在维稳压力之下,办案过程中难免有扩大打击面之嫌,与此同时,定罪量刑的过程中罪责刑失衡的风险也随之大大增加。因而,专业刑辩律师的参与对于有效维护该类涉案嫌疑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杨某作为涉案某某公司普通员工,仅因担任公司挂名法人,案发后承受了超越其身份的巨大刑事法律责任风险。承接此案后,从卷帙浩繁的案卷中梳理出了清晰的辩护思路,紧紧抓住杨某身份与责任不对称的矛盾点,制定了从量刑辩护切入进而力争缓刑的辩护策略,最终成功实现既定辩护目标,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杨某的正当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一、案卷卷宗量大,涉案人数多,金案卷重大复杂的案件当中,特别是对于紧急介入的辩护人,应为其留出足够的准时间,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

二、呼吁完善检法电子卷宗交接制度,使辩护人在法院阶段介入也能拷贝电子卷宗,保障辩护人充分时间制定辩护方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推荐理由】1.近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呈高发态势,该类案件通常涉案人数众多、维稳压力大,辩护工作量巨大,从专业性角度把握和对宏观全局的把握难度都较大。 2.本案例很好地体现了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发挥的良好作用,被告人获得了缓刑,达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很好的参考作用。 3.该案例撰写行文流畅、论证有利、结构合理、字数适当,具有示范作用。 【专家评析】同意推荐理由,可推荐为精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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