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与被告吴某共同加入了所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微信群,群内微信昵称均为各人的物业门牌号。2018年6月,吴某在小区业委会办公室交材料时因录像问题与彭某发生争执冲突。之后,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微信群中吴某对彭某使用了“你以前是卖的?这么不要脸?”“好多钱一次你”“老骗子老不要脸的,滚出来”等语言,在微信群内对刘某进行人身攻击,致使刘某在小区业主内的名誉受到侵害。
【调查与处理】彭某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因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微信群中内辱骂原告彭某,其行为构成对彭某名誉权的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吴某以书面形式向彭某赔礼道歉;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微信群中发布道歉信息,消除对彭某名誉权的影响;由吴某支付彭某精神抚慰金、证据保全费共计4000元。
【法律分析】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案中,原告彭某认为被告吴某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微信群中使用侮辱语言对其进行谩骂、污蔑,致使其名誉受损,身心受到伤害。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吴某言语的性质,属于一般的口角还是恶意的辱骂中伤,从而确定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彭某的名誉权,是否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一般情况下,侵犯名誉权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被侵权人的特定性;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侵权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具体到本案:一是从被侵权人的特定性来看,彭某与吴某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微信群中使用的昵称均含有各人的物业门牌号,且辱骂发生在业主微信群中,微信群内成员均能通过参与人员的昵称定位现实中的业主,因此被侵权人特定、唯一。二是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来看,2018年6月,吴某在小区业委会办公室交材料时因录像问题与彭某发生争执冲突,之后便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微信群中对彭某使用了侮辱性言语,其实际行为构成了对彭某名誉权的侵害。三是从存在损害他人名誉客观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来看,本案中,吴某的言语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明显超越了一般口角的范围,属于恶意辱骂中伤。并且,辱骂发生在业主微信群中,微信群内成员均能知悉该言语,吴某的行为极易使得他人对彭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吴某的行为确已侵犯了彭某的名誉权,故法院对彭某要求吴某书面赔礼道歉并在该微信群中发布道歉信息,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对于吴某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及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将考虑吴某作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等综合因素,针对不同情况予以综合评判。具体而言:吴某恶意辱骂中伤的言语对于女性而言极易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故对精神抚慰金法院酌情主张1000元。最后就彭某要求主张的证据保全费3000元,该费用属于被侵权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主张。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逐渐成为现代人际交流的重要载体。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判定当事人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不可以成为任何人发泄私愤、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不论是微信群、朋友圈还是微博等,只要是对第三人可见的网络传播平台,都可能成为名誉侵权的现实载体。网络空间虽是虚拟的,但网络中的发言并不是虚拟的,巨容量的虚拟储存空间将人们发表的每一句言语都详实地记录了下来,当事人在网络空间中发表的不当言论,仍然要承担现实中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每一位公民亦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坚持依法上网、文明上网,规范自身网络言行,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推荐理由】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逐渐成为现代人际交流的重要载体。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判定当事人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专家评析】在法治社会中,每一位公民亦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坚持依法上网、文明上网,规范自身网络言行,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具有典型意义。案例库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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