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为“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2015年11月2日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湘重办函【2015】112号《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要求注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请某市环保局、某县环保局加强对该项目全过程监管。
该项目于2015年11月16日经某市环保局(岳环重评【2015】9号)对某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原则同意工程实施。2017年9月,中咨国业工程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报告(场址变更)》、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拟建场地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2017年10月常德市双赢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说明(报批稿)》、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拟建某村某尾矿填埋场地水文地质调查报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出具《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治理工程周边群众意见调查表》,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向某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的关于<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说明>申请全文公示和环评审的函,某县环保局于2017年10月6日在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信息公示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说明的受理情况。某县环保局于2017年10月18日在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信息公示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说明拟批复的相关情况。
2017年10月25日,某县环保局对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作出平环评函【2017】10638号《关于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说明的批复意见的函》,该复函说明:项目拟调整选址,其变更内容为:1、填埋场建设地点变更:原环评建设地点由某县油库里改为某村白鸭洞;2、填埋场建设规模调整:库容由21.7万m3变更为20万m3,防渗漏面积由23650㎡变更为31716㎡;3、部分构筑物设计参数优化等;其余基本保持不变。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变更环境影响说明提出的环保措施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原则上同意上述变更。项目的建设内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应严格按照变更报告实施,余按原环评报告及批复执行。吴某、冯某某不服某县环保局作出的该批复意见的函,向某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月24日,某市环保局作出岳环复决字【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县环保局作出的平环评函【2017】10638号《关于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说明的批复意见的函》。
吴某、冯某某不服,于2018年3月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某市环保局作出的岳环复决字【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撤销某县环保局下发的平环评函【2017】10638号文件《关于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说明的批复意见的函》;3、立即停止该项目的施工,并对已经破坏的区域进行复原。一审法院以本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为由判决驳回吴某、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冯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某市环保局继一审后继续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二审相关事宜。
【代理意见】因上诉人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行初17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律师作为本案被上诉人某市环保局的代理人,主要代理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诉请的事实与理由均不成立
1、关于受纳水体是否属于某水库水系的问题。《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拟建某村尾矿填埋场地水文地质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水文地质调查报告》)是由具有专业水文地质调查资质的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该报告显示“库区地下水属某1村-某2村-某3村地下水子系统”,受纳水体不属于某水库水系。同时,上诉人提及的同位素检测并非水质检测的法定程序,上诉人也未提供该《水文地质调查报告》不科学的证据或理论依据。因此,完全有理由相信中核勘探公司的检测设备、检验时间及检测方法均符合专业检测的要求和标准,得出的结论是可信的。
2、关于尾砂填埋场选址的地质结构承载力和地下水走向问题。《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拟建场地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以下简称《岩土勘察报告》)是由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公司出具的,《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报告(场地变更)》(以下简称《可行性报告》)是由中咨国业工程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这两份报告都从专业的角度解释了关于尾砂填埋场选址的地质结构承载力和地下水走向问题,上诉人的质疑并无科学依据,仅出于担心,上述具有相关行业专业资质的公司依照规定流程作出的报告,更具有可采性。
3、关于占用基本农田的问题。某县国土部门(平林〔2017〕226号)号文件证实该项目占地“全为有林地”。上诉人庭审中认为占用了基本农田十亩仅仅是凭十几年前的记忆,而土地的性质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可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不能拿十几年前的印象来判断现在土地的性质。而应当以国土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
4、关于选址方式问题。《可行性报告》第五章填埋场工程部分,对填埋场场址的选择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场址的选定是在综合两个备选场址的优缺点后综合评定的,该方法科学适用、行之有效。
5、关于民意调查问题。由某镇人民政府通过随机调查和访谈方式获取的《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周边群众意见调查表》(以下简称《群众意见调查表》),结果显示100%的个人支持项目落户某镇某村,上诉人小组个别人不同意,并不是真正认为该治理项目选址不行,而可能是出于其他小团体利益的冲突所致。根据平江县公安局长寿派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吴某在笔录中承认他曾找中湘环保公司的唐某要400万元,唐某答应了300万元,吴某等人仍不同意,继续以所谓的“上访”的方式进行维权。这些人背后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从该项目中得到更多好处,包括对项目地址的变更,争取项目的征地补偿,其所作所为甚至不惜触犯法律。因此,有理由对上诉人诉讼的正当性提出合理怀疑。
6、关于行政复议的依据问题。复议机关严格依法进行审查,客观地审查了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据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完全符合行政机关审批、审查标准、流程以及审慎的态度。行政复议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7、关于废渣性质的问题。在《可行性报告》第3.6浸出液毒性分析中明确表述为“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的重金属尾砂均属于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石均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因此,上诉人所谓的采金废渣应属于危险固废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二、某县环保局的批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1、某县环保局具有作出该项目批复的审批权。
《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批复》(岳政办函〔2016〕1号)和《某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某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明确规定:“省直管的某县于2016年1月1日起行使除由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以外的审批权限”。
2、某县环保局的批复,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某县环保局依法受理业主单位某县某镇人民政府申请,根据业主单位报送的材料,结合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对以下几个事实和依据进行了综合认定:(1)认真审查了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业资质的常德市双赢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变更环境影响》说明作出了本次变更后,工程环境影响小,在当地可接受的环境容量范围内,工程建设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因此评价认为在严格落实变更环境影响说明设计方案要求的基础上,从环境保护角度,本次变更工程建设可行,结论有理有据,可依法采信。(2)认真审查了具有专业资质的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岩土勘察报告》,认真审查了中咨国业工程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可行性报告》,认定二份报告材料内容详实,进行了科学分析。其结论可以依法采信。(3)认真审查了由专业水文地质调查资质的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该报告从专业角度对是否可以进行该项目进行了专业的调查研究分析,并出具了可行的结论。
3、程序合法。
某县环保局在认真审核业主单位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群众意见调查表》的基础上,又多次实地进行了走访座谈,并依法将相关审批事项按照法律规定,在某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其程序合法。
三、某市环保局复议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市环保局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真审查了某县环保局具体的行政行为,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作出了维持决定,市环保局作出的岳环复决字〔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县环保局的批复、某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服复议机关复议决定而提起的请求撤销复议决定行政行为之诉。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某县环保局出具环评函【2017】10638号《关于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说明的批复意见的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某市环保局作出的岳环复决字【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县环保局作出的平环评函【2017】10638号批复意见函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某县环保局作出平环评函【2017】10638号《关于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说明的批复意见的函》的行为,属于《湖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直管县环保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所赋予审批权限的范围,即某县环保局具有作出平环评函【2017】10638号函的审批权限。某县环保局在审批过程中,有对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周边群众意见的调查,在受理时、拟批复时,某县环保局均在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程序合法。在实体问题上,核工业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白鸭洞)拟建场地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和常德市双赢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说明》认为,通过对变更前后场址以及比选场址进行对比,认为变更后白鸭洞场址作为某县某水库区域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填埋场建设用地可行。变更后白鸭洞场址稳定,适宜建设,不存在溶洞,且不易发生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周边居民点和农田等更少,能解决变更前油库里场址存在的问题。且案涉项目处理的污染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本案涉项目选址在某村,项目组织单位将某村村民作为民意调查对象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提出某县环保局作出平环评函【2017】10638号批复意见函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本案中,某市环保局接受吴某、冯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某县环保局作出平环评函【2017】10638号批复意见函的程序和实体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维持某县环保局作出平环评函【2017】10638号批复意见函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吴某、冯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某县某水库上游区域(原某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是国家环保部的重点项目,作为环境保护公益项目,旨在治理某县境内某江源头区域历史遗留重金属尾砂及废石堆积问题,解决因环境污染带来的当地生产生活问题。当地居民吴某、冯某某以治理项目二次环境污染为由,不服某县环保局与某市环保局作出的污染治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环保局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提出了正确的法律意见,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保证了项目的正常施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结语和建议】某县环保局与某市环保局这一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彻底解决某水库上游区域历史遗留尾砂污染问题,有利于改善某水库水体环境质量。本案也为环境公益诉讼起到了积极的借鉴作用,以法律的方式维护了环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推荐理由】1、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作为主要标准。 2、本案为环境公益诉讼起到了积极的借鉴作用,以法律的方式维护了环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专家评析】同意推荐理由,可推荐为精选案例。案例库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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