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1日晚,原告刘某在被告王某经营的某超市上卫生间期间,在下台阶时踏空导致摔伤。事发当日,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派出所出警处理,经民警核实,原告为自行摔倒。后刘某与王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调查与处理】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预防侵害的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充分考虑到店人群的广泛性,在卫生间台阶处设立警示标志不醒目,卫生间地面未铺设防滑地垫,应认定被告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卫生间台阶的存在,其未留意卫生间台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受到的损害亦存在一定过失,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损害后果,法院酌定针对原告刘某的损失由被告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38951.47元。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明文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避免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所承担的责任并非无限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合理限度”一词作为安全保障义务评判标准。
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从以下几个角度予以审查:(1)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是否达到安全标准。管理人要确保经营场所的外部构筑物、内部装饰物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或者符合行业内部的标准,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2)安全管理服务是否达到行业普遍程度。管理人应提供同类经营活动从业者现阶段所应当达到的普遍程度的安全管理服务,为消费者打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管理人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对其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并要做好对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范工作,避免第三方对消费者造成侵害,应当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和意外做出安全警示。(3)遇到危险是否有采取及时正确的救助手段。尽管管理人能够保证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并且提供了到位的安全管理服务,但是损害仍然有可能发生。因此管理人除了要尽到上述义务,还要在危险发生后及时做出反应,立即对消费者进行救助,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扩大。在不同的场合下,管理人的救助义务不尽相同,在一些需要专业安全知识的情况下,经营者往往要承担更高标准的救助义务。比如游泳馆有人溺水,救生人员不仅要将溺水者从水中救起,还要凭借专业知识第一时间对溺水者进行正确救治,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典型意义】 公共场所的安全事关广大群众,其相关事故的责任认定也为群众关心关注。本案提醒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承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合理限度评判标准可从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是否达到安全标准,安全管理服务是否达到行业普遍程度,遇到危险是否有采取及时正确的救助手段三个层面予以把握。 【推荐理由】公共场所的安全事关广大群众,其相关事故的责任认定也为群众关心关注。本案提醒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警示意义。 【专家评析】这类案例的宣传,就是要让公众知晓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较为典型。案例库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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