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投靠子女入户办理声明公证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4-02-23 17:13:19
声明人郑先生、付女士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份按照北京市的相关政策,开始着手办理“老人投靠子女落户”的相关手续,但因缺少原始的独生子女证,被使用部门告知需要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书的主要内容是“郑先生、付女士系原配夫妻且只有一个独生子”。
【案情简介】

声明人郑先生、付女士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份按照北京市的相关政策,开始着手办理“老人投靠子女落户”的相关手续,但因缺少原始的独生子女证,被使用部门告知需要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书的主要内容是“郑先生、付女士系原配夫妻且只有一个独生子”。两位老人来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发现两位老人是70年代结婚,颁发结婚证的XXXX县XX镇革命委员会是特定历史时期产物早已不存在。公证员当即联系了郑先生、付女士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询问能否核实郑先生、付女士的婚姻情况,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当地2001年才实现婚姻登记记录维机化管理,2001年以前的婚姻登记记录尚未实现维机化管理,对郑先生、付女士的婚姻状况无法予以核实。如果郑先生、付女士的婚姻状况无法予以核实,那么声明公证将无法予以受理,此事陷入僵局。两位老人一直在北京帮着带孙子,儿子、儿媳工作非常忙。老人无奈的说,不行的话,我们老两口带着孙子坐火车回老家一趟,找相关部门反映一下问题,看看能不能解决。此时,公证员主动与当地婚姻部门联系,希望能够通过翻阅纸质的婚姻登记档案(可能存放在档案馆)来证明两位老人的婚姻状况。当地婚姻部门也是多方周折找到了郑先生、付女士结婚登记档案,经查阅二人确实没有离异、再婚记录,确系原配夫妻,并出具证明。公证员也及时出具公证书,确保了落户手续的顺利办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郑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郑某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郑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推荐理由】在这个案例中,公证处及公证员本着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公证服务原则,让当事人少跑路,公证员凭借办证经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针对性的查证、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最终顺利办结,为老人在京与子女团聚圆梦。 【专家评析】本案例中的公证事项虽是比较简单、传统的声明类公证事项,但却是外地老人投靠在京独生子女落户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手续。此案例符合“最多跑一次”的精神,切实为老百姓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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