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郑先生、付女士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份按照北京市的相关政策,开始着手办理“老人投靠子女落户”的相关手续,但因缺少原始的独生子女证,被使用部门告知需要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书的主要内容是“郑先生、付女士系原配夫妻且只有一个独生子”。两位老人来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发现两位老人是70年代结婚,颁发结婚证的XXXX县XX镇革命委员会是特定历史时期产物早已不存在。公证员当即联系了郑先生、付女士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询问能否核实郑先生、付女士的婚姻情况,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当地2001年才实现婚姻登记记录维机化管理,2001年以前的婚姻登记记录尚未实现维机化管理,对郑先生、付女士的婚姻状况无法予以核实。如果郑先生、付女士的婚姻状况无法予以核实,那么声明公证将无法予以受理,此事陷入僵局。两位老人一直在北京帮着带孙子,儿子、儿媳工作非常忙。老人无奈的说,不行的话,我们老两口带着孙子坐火车回老家一趟,找相关部门反映一下问题,看看能不能解决。此时,公证员主动与当地婚姻部门联系,希望能够通过翻阅纸质的婚姻登记档案(可能存放在档案馆)来证明两位老人的婚姻状况。当地婚姻部门也是多方周折找到了郑先生、付女士结婚登记档案,经查阅二人确实没有离异、再婚记录,确系原配夫妻,并出具证明。公证员也及时出具公证书,确保了落户手续的顺利办理。
【公证书格式】公 证 书
(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郑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郑某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郑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推荐理由】在这个案例中,公证处及公证员本着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公证服务原则,让当事人少跑路,公证员凭借办证经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针对性的查证、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最终顺利办结,为老人在京与子女团聚圆梦。 【专家评析】本案例中的公证事项虽是比较简单、传统的声明类公证事项,但却是外地老人投靠在京独生子女落户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手续。此案例符合“最多跑一次”的精神,切实为老百姓着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乐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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