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于2004年3月21日入职某某单位,从事传达室兼卫生工作。入职时马某某未满58周岁且工资每月仅有500元,后工资陆续增加至每月1400元。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未与马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马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6年10月16日,马某某知晓某某单位欲辞退自己重新招聘保安后,向该单位提交《申请书》,基于自身实际工作情况以及不再从事单位工作后的养老问题等事实,向单位提出申请支付一部分经济补偿或生活补贴,以保障退休后日常生活。2016年11月16日,时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申请书》上批示内容为“考虑到老马同志的实际困难,决定给予每月1400元生活补助费,请财务按月准时发放至病故为止。老马同志工作至十一月底,从十二月起不用从事单位所有工作。”并签字且加盖单位公章予以承诺。2016年12月1日,马某某退休不再从事单位所有工作。单位自2016年12月起每月向马某某支付1400元生活补助费,但从2018年5月至今,单位无故中断支付。
此后,马某某曾与该单位多次协商,但皆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2018年9月19日,马某某来到湖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该问题进行了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认为符合援助条件,当即受理并指派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丹承办此案。
沈律师接到指派后,认真阅读和分析了案卷材料,并且第一时间联系了受援人马某某,与他进行面谈了解案件具体情况。援助律师认为某某单位应支付马某某自2018年5月始至病故为止每月1400元生活补助费。
首先,2004年3月21日,马某某入职某某单位时未满58周岁,某某单位应为马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马某某在某某单位工作近13年期间,某某单位并未为马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马某某无法正常退休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工作期间,某某单位一直未与马某某签订合同,且马某某没有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也没有年休假并时常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但某某单位支付给马某某的工资却远低于湖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刚入职时工资每月仅有500元,2011年工资增加至每月800元,但仍无法保障马某某的最低生活,故向某某单位申请合法合理的工资待遇,直至2012年3月工资增加至每月1000元,但依然无法保障马某某及妻子的最低生活,故马某某向某某单位再一次申请提高工资待遇,某某单位同意工资每月增加100元并要求马某某妻子打扫7个科室卫生并支付马某某妻子每月300元工资。2014年12月马某某妻子去世,马某某一并承接了妻子的工作,每月工资增加至1400元。马某某近13年工作时间工资待遇水平均远远低于湖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即使某某单位支付给马某某的工资远低于湖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及同工同酬原则,但马某某在某某单位工作近13年期间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从未出现过任何事故,工作认真负责,马某某辛勤付出大家有目共睹。
基于上述事实,当马某某在知晓某某单位欲辞退自己重新招聘保安时,马某某不知所措,一方面自身年事已高,重新寻找工作不现实,另一方面自身没有养老及医疗等保险待遇,一旦失去工作就意味着失去生活来源,思虑再三,于是在2016年10月16日马某某向某某单位递交《申请书》,基于自身实际工作情况及不再从事单位工作后的养老问题等事实情况,向某某单位提出申请支付一部分经济补偿或者生活补贴以保障退休后的日常生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本案中,2016年10月16日,马某某向某某单位递交《申请书》发出要约,2016年11月16日,时任某某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马某某《申请书》作出批示并签字,且加盖某某单位公章予以承诺,张某某以某某单位名义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某某单位理应承受。由此,原告、某某单位双方关于马某某不再从事单位工作后养老待遇问题成立并生效了一份书面合同。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2018年5月至今,某某单位无故中断不再向马某某履行支付生活补助费,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某某单位应自2018年5月始至马某某病故为止,每月支付马某某1400元生活补助费。
综上,某某单位应支付马某某自2018年5月始至病故为止,每月1400元生活补助费。
2019年1月21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9年1月25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5月起,某某单位不再向马某某支付生活补助费;某某单位补偿马某某82650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马某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马某某与某某单位就本案纠纷作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点评】本案争议焦点为2016年10月16日由单位时任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申请书》上批示的内容是否构成对生活补助费的承诺,马某某据此主张生活补助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相关政策。
本案基础事实系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且不依照按劳分配原则及同工同酬原则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报酬等情况下产生的纠纷。马某某于2004年3月21日入职单位时未满 58周岁,但单位并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马某某不能正常退休。且马某某在单位工作近13年期间,单位支付的工资远远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无法保障马某某及家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基于上述事实,在单位欲辞退马某某重新招聘保安时,马某某向单位提出申请支付一部分经济补偿或者生活补贴,时任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基于上述基础事实于2016年10月16日在《申请书》中做了批示。由此,双方关于马某某不再从事单位工作后养老待遇问题成立并生效了一份书面合同,且该份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推荐理由】该案例编写格式符合要求,案例标题简洁明了,是较为典型的为劳动者劳动关系争议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例,涉及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等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争议方面常见的问题。本案的特点是用人单位未与受援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做出的给予生活补助的批示是否有效。能紧密结合同类案件的特点,归纳总结办理思路和要点,具有典型性、针对性和说服力,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专家评析】案例内容叙述清晰,适用法律和相关规定正确,文字表述平实、规范。案情简介部分能概括反映案件基本情况,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说理准确、精当。对案件起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批程序、承办律师办案过程、难点要点分析、代理意见、办案结果等以客观平实的语言叙述清楚明白。案件点评部分能抓住案件特点,围绕案件主要问题和争议焦点,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分析透彻,与叙述的案情前后照应。本案的重要借鉴意义在于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所批示的对生活补助费的承诺相当于双方成立并生效了一份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律援助处对刘某月嫂服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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