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某戒毒所与广东开元文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委托书》摘要:根据中组部干部档案规定,出生时间按档案或户籍最早记载为认定依据。王某某未能提供户籍更早材料,档案最早材料《某志愿书》有涂改,无法辨认涂改前出生时间。为认定王某某出生时间,提出本次鉴定事项。
依据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和SF/Z JD0201005-2010《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进行检验鉴定。
检材第3页填写笔迹中除出生年月栏填写的“一九七X年十月” 中年份个位数字处为涂抹之外,其余笔迹均用蓝黑墨水书写而成,书写水平、书写速度、书写习惯一致。经用实体显微镜对需鉴定的“一九七X年十月” 年份个位涂抹处检验发现:年份个位涂抹处是使用蓝黑墨水笔经历了多次改写、重描和涂抹,已无独立的完整笔画。用实体显微镜在不同强度反射光下观察,可发现不同次书写、重描和涂抹的墨迹墨色深浅和色泽的差别,其图像经Photoshop软件伪彩色处理后,进一步扩大了这种差别,可分辨出部分笔画。
特征比对表见附件。
经对上述检验结果综合评断认为:检材出生年月栏的“一九七X年十月”中年份个位数字处的书写过程应该是,先写好一个数字后,书写人想改成其它数字,但经多次改写、重描后不成功,只好把这个数字涂抹掉。根据大写数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O”的笔画结构和可能相互改写的关系,再结合显露出的残留笔画的轮廓,原书写的数字应是不易改写的“O”。
日期为“某年某月某日”的《某志愿书》第3页出生年月栏填写的“一九七X年十月”中年份个位数,在改写、重描和涂抹前应是“O”。
附件:特征比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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