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八人申请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标的76万元,该案件在社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后,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份将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位于社旗县城郊乡×街的房产予以查封,变卖阶段案外人李某以35万元成功购得。2018年1月13日,执行局向被执行人送达腾房公告,限制其7日内腾房,被执行人拒不搬出。社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为被执行人找好租房并提留房屋的租赁费用,被执行人抗拒执行。
为确保执行过程的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社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向社旗县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其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房屋,强制腾房的执行过程中对清点刘某房屋内物品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和公证。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八点,社旗县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社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法警局及县人大、政协的执行监督员,城郊乡人民政府的领导,开锁工,搬运工、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电视台记者等人员来到社旗县城郊乡×街刘某的房屋。刘某和其家人拒不交出房屋钥匙。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控制刘某及其家人,劝解并安抚刘某及其家人,防止其他人员意外闯入现场,由开锁人员负责将刘某房屋的入户门锁打开,执行局人员、现场执行监督员、公证员、搬运工、电视台摄像人员等现场人员进入房屋。
随后,公证人员开始对房屋内需要搬出的每一件物品依次清点、编号、登记造册,再由执行人员一一清点核对,然后由搬家公司的人员将所有物品搬运至人民法院为当事人租赁的房屋处。现场清点登记的物品繁多,零星散碎(被执行人的房屋内衣食住行的物品、电器、家具、厨房餐具等众多、各种证件材料繁多)公证员在清点编号登记过程认真、仔细,保持高度的耐心和警醒,保证清点结果无任何错漏。清点完毕后,现场执行法官、记录人、执行监督员和公证员分别在公证员制作的《现场工作记录》上签字确认。记录人、执行清点人员和公证员在物品清单上签名确认。社旗县人民法院的摄像、摄影人员对此次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进行摄像、摄影。经过四个多小时的清点登记,中午12点多,房屋顺利清空,买受人李某换上新门锁,公证人员离开现场,社旗县人民法院本次强制执行工作强制腾房圆满结束。
办理现场清点公证,由人民法院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人民法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人民法院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4.执行方案;5.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6、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本次执行全过程有公证机构参与,有效增加了执行透明度,化解了执行之后出现的当事人缠访现象。
执行过程中,公证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全程参与执行过程,不仅增加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执行公信力,消除了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可能发生的纠纷隐患,保证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顺利完成,凸显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业务的必要性。
【公证书格式】公 证 书
(2018)豫宛社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社旗县人民法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机构地址: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赊店镇红旗路西段
负责人:A
代理人:B,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XX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现场清点
申请人社旗县人民法院负责人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某某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向社旗县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其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房屋一案,强制腾房的执行过程中对刘某房屋内清点物品的行为进行现场清点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社旗县公证处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指派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C具体承办此项公证。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上午,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C与社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人员,4名县人大、政协的执行监督员,城郊乡人民政府的领导,开锁工,搬运工、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电视台记者等人员于八时二十分来到社旗县城郊乡×街刘某的房屋。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C的监督下,由开锁工李某打开刘某房屋的门锁,现场公证人员和清点人员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公证员现场制作《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1页,社旗县人民法院清点人员D,E记录了《清点物品清单》一份共10页,摄影、摄像人员F、G对清点过程进行拍照和录像。现场清点的物品在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封存于社旗县北京大道南段××小区×号楼×单元房101室内。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和《清点物品清单》的复印件与装订在(2018)豫宛社证内民字第××号公证卷宗的原件相符,原件上的公证员H和公证工作人员C,清点人员D、E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的照片×张为照相人员F现场拍摄,摄像人员G现场录制录像由C刻制光盘二张,一张随同本公证书送达申请人,一张保存于我处。
附件:1.《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1页
2.《清点物品清单》复印件一份共10页
3.照片一套共×张
4.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社旗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推荐理由】本案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涉及强制执行,容易引发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风险,公证的加入让执行过程更加透明、公开,既避免了法院有可能遭受的非议,又给被执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保障。 【专家评析】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将完善公证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工作目标,要求合理配置解决纠纷的社会资源,并对公证机构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基本方式及事务范围等做出了明确。在同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推动公证机构等各类治理主体发挥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根据公证制度的特征与公证机构的职能,在参与调解、参与执行、参与送达、参与保全、参与取证五个方面发挥其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发挥其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效能,减少司法成本,促进司法效率提升。法院强制执行涉及纠纷风险,以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参与司法辅助,是有效预防风险的良好举措。案例库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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