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差异化要求
《合同指引》体现了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规范要求。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种。根据目前的基金备案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合伙型为主。具体来说,1 号指引适用于契约型基金,即未成立法律实体、通过契约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2 号指引适用于公司型基金,即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3 号指引适用于合伙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不同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客观存在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在当前法律法规框架下,各类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内部治理也有所不同。为此,中国基金业协会针对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出台了内容与格式指引;针对公司型和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出台了必备条款,体现了对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规范要求。
另外,基金业协会还就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了特别说明:
第一,私募基金的备案不影响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契约型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要开立私募基金财产专门账户的开立并进行管理;
第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的义务;
第四,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三方共同签署基金合同;第五,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召开持有人大会,并设立日常机构。
2、基金治理
《合同指引》强化了基金治理,突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当前,我国大部分私募证券基金采用“契约型”组织形式,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强化契约型基金的基金治理对我国基金行业意义重大。
首先,在《合同指引》中吸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内容具有上位法依据。《基金法》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中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治理安排。
其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基金治理设计具有现实必要性。从近两年的登记备案工作实践来看,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在应对不利情况而变更合同内容时更加灵活、高效,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最后,《合同指引》明确可灵活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不会大幅增加行业执行成本,具有切实的可行性。此外,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使得公司型、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基金治理已经具备法律基础,投资者可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形式参与基金治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指引》对相关规定也有所承接。
3、合同文本参考
参考依据《合同指引》为投资者提供合同文本参考,为私募基金投资者提供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私募基金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在现实情况下,如果没有标准化的合同文本指引,即便是合格投资者也难以在合同文本层面对私募基金加以甄别。《合同指引》出台为投资者了解私募基金合同文本提供依据,引导投资者购买合同文本规范的私募基金产品。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参照《合同指引》整改业务开展中的不足,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合规经营
4、重申备案要求
《合同指引》重申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强化了行业信息收集要求。从近两年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个别机构违规运作,拒不备案,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损害行业形象,破坏社会诚信。《合同指引》明确私募基金应在中国
法律知识20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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