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如何认定还款责任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19 13:20:37
案情简介: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如何认定还款责任2012年5月20日,王某(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一份《投资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张某分别于2012年5月2日、关于更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如何认定还款责任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案情简介: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如何认定还款责任

2012年5月20日,王某(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一份《投资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张某分别于2012年5月2日、5月29日向王某账户汇入各2000万元,共计4000万元。2013年10月30日,王一出具一份《承诺》,内容载明其处理王某名下股权,首先要用这些资金偿还张校长(即张某)这边的资金。至起诉时,王某、王一仍未向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张某的诉讼请求为:王某偿还张某借款4000万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借款2000万元自2012年5月3日起、第二笔借款2000万元自2012年5月30日起,均按月利率3%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4月15日止的利息为2760万元);王一为王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还款付息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协议书》约定张某投资的金额,回报方式为固定回报,与王某自身盈利状况无关,该约定不符合合作投资关系应具备的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基本法律特征,因此该协议书性质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王某、王一主张本案系投资关系纠纷缺乏依据,不予采信。《投资协议书》涉及的法律关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王某作为债务人应依法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王一并未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对诉争借款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利息计算标准

《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回报数额及给付回报款的期限,应认定为系双方对借款本息金额及还款期限的约定。王某与张某在《投资协议书》中约定张某出借4000万元,四年之后可收回2亿元,折合相应的利率标准远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六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保护的最高利息限度即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对超过该限度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诉争借款的利息标准应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从诉争借贷关系发生至张某起诉前,王某均未依约支付款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故张某依法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王某清偿诉争借款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张某实际支付借款次日起算。

以上就是关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如何认定还款责任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瑞律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声明:文章内容系在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最新文章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