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得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有哪几种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2 06:10:47
一、什么是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合同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之和,它是特指合同在适当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关于更多什么是可得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有哪几种?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合同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之和,它是特指合同在适当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有哪几种

(一)利润损失。

利润是经营者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收益,它一般以货币计算和衡量。企业或其他各种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赚取利润的条件,违约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内,造成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即财产)和条件的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利润损失是期待利益损失中最典型、最常见、数量也是最多的一种形式。利润的性质决定了遭受利润损失的受害者只能是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等。对利润损失不宜一般地强调全部赔偿,因为利润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成果,它的产生需要一个各种生产要素结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料,而且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尽管在客观上,无论损害行为发生在生产经营的哪个阶段,都会造成或导致利润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但是由于违约行为所损害的往往只是生产利润所需要的各种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而不是全部,并且在违约行为造成生产经营中断或一定程度受阻的情况下,经营者也相应地减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利润损失全部赔偿,显然就不尽合理了。基于此,利润损失不宜一律全部赔偿,应该根据违约行为发生在不同生产经营的阶段,予以区别。

(二)孳息损失。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违约行为对正常情况下能够产生孳息的财产造成损害时,同时也会导致孳息的损失。民法上将孳息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对自然孳息,其具有周而复始、甚至不断递增的特点,因此对该种损失的范围应有必要合理的限制。一般来说,自然孳息损失应限定为与财产本体直接相联或者处于同一生产周期的损失,也即只计算在违约行为发生时财产本体所带来的孳息。至于受害人可能获得的以后循环周期中的孳息,由于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没有具有足够的取得条件,而且其范围也无法估量,所以一般不宜赔偿。法定孳息是随着时间进程以原物为基础,按一定比率或一定数量增生的,如利息、租金等。这种损失范围较容易确定和计算,而且一般来说争议也较少。

(三)为消除潜在的损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中,还应当包括受害人在未来过程中为消除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潜在危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以环境污染为例,造成农田污染,不仅使现有农作物减产,还会造成农田肥力减退、丧失。要把被污染的农田恢复到原有的土质和肥力,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改良和追加肥料,而在恢复过程中,受害人不但本应取得的收益减少,而且还需要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种投入的人力和物力也应视为可得利益损失,由加害人作出赔偿。

(四)其他收益损失。

声明:文章内容系在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最新文章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